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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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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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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5日,家住临沂的王某与江苏的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2002年11月5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张某不归还欠款,王某将其欠条非法占有,以此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其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但并不触犯刑法关于抢夺罪的的规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为民事纠纷,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的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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