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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私下卖掉一辆报废车,卖了600元,请问构成刑事案件吗?起因是二手车主欠我2000元,车辆停放我店门口三年一直不来托走,多次打电话催促托走,把钱还上,他一直不见面,最后17年3月份又打他电话,明确告诉他把车托走,不托走就把车子卖掉抵账,车主还是迟迟不来托车,沒办法5月份,我便让收购报废车的把车托走,卖了600元,随后车主打110告我盗窃,当时意识私卖犯罪,就又把这辆车托了回来,可他还是不依不挠,车主在公安找了关系说我这是刑事犯罪,请问我构成盗窃罪吗?如何量刑谢谢请问构成刑事案件吗?还是不依不挠,请问我构成盗窃罪吗?

刑事辩护 2019-10-06 12: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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