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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变抢劫 三未成年人依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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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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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株洲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颜某及文某抢劫、抢夺一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石峰区法院审理查明,蒋某分别伙同另两名被告人于2006年5月至7月间,在湘潭、响石岭、杉木塘等地共同抢劫三次,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携带开山刀等管制刀具乘坐摩托车,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时进行飞车抢夺。三人所抢得的物品有提包、现金、手机、MP3、耳环等。另外,在2006年3月和5月,蒋某还伙同两名另案处理的同伙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湘潭、荷塘区大坪路口等地抢劫两次,抢得金耳环、金项链等物。由于此案中的三被告人均是携带管制刀具实施抢夺,故依照法律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此案中,蒋某共计参与抢劫5次,抢得手机、黄金耳环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0元;颜某参与抢劫1次,抢得现金、手机等物,共计价值800元;参与抢夺4次,抢得现金、手机、黄金耳环等物,共计价值10256元;文某参与抢劫2次,抢得黄金耳环等物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颜某、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利用交通工具抢夺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交通工具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综合案发时三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及是否处于缓刑考验期等因素,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稿源:株洲石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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