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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零用钱学抢劫 5未成年人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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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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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湖南省岳阳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陈某、刘某、沈某、闾某、胡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依法判处5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94年6月出生,岳阳临湘人)、刘某(男,汉族,1996年5月出生,岳阳云溪人)、沈某(男,汉族,1996年5月出生,岳阳临湘人)、闾某(男,汉族,1995年1月出生,岳阳云溪人)和胡某(男,汉族,1996年3月出生,岳阳云溪人)等人一起玩耍,陈某提出带上东西(凶器)到云溪某麻将馆敲诈钱来花,不成功就砸麻将馆,刘某等人表示同意。

  随后,几人拿来三把砍刀、几根钢管和一件防刺服前往麻将馆实施敲诈,未果。之后,陈某等人发现附近有学校,遂决定找学生要钱。陈某等人将部分凶器藏至学校附近菜地,便坐在山坡台阶上伺机对过路学生实施抢劫。18时许,被害人黎某、李某等4人路过该处,陈某等人随即上前将4人拦住,逼迫4人往山上隐蔽处去。被害人黎某等4人不服从,刘某、胡某便用钢棍武力相逼,强制将4人带至山上,拿出之前准备的砍刀和钢管威吓被害人黎某等4人交出随身物品、现金,被告人陈某等五人在抢到被害人现金共计140余元后逃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沈某、闾某、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使一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刘某、沈某、闾某、胡某均系主犯。考虑到五被告人均系90后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再次教育五人吸取此次教训,好好学习改造,不可再肆意妄为,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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