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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重伤人 潜逃7年终受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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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岁的程某先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自以为能够逍遥法外,然而潜逃7年后被抓获,如今他仍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2000年9月28日下午,蒙山县的程某先伙同廖某携刀具乘上一辆中巴车,当车辆行驶到一个收费亭附近时,程某先和廖某持刀抢乘客覃某的项链,覃某的兄弟见状上前抓程某先,2人扭打起来,廖某向覃某兄弟的腹部捅了一刀,覃某的兄弟构成重伤。案发后,廖某被抓获,并因多次作案被依法判处死刑。程某先则潜逃在外。

2007年12月,程某先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法理评析:

程某先犯罪7年后,依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涉及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追诉时效,是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程某先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且重伤被害人,其行为涉嫌抢劫罪。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 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程某先既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又存在“致人重伤”的情节,因此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依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为20年,故程有先潜逃7年仍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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