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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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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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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洛 阳 市 涧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涧少刑公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龙,男,20岁,1982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46-2-402号。2002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熙,男,17岁,1985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30-1-302号。2002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贺宏标,1956年11月15日出生,洛阳机车工厂工人。系被告人贺熙之父。
  辩护人郭治国,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金华东,男,17岁,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回族,系洛阳市旅游职业学校学生,住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31-1-203号。2001年11月8日被被廛河分局取保候审,2002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丁云霞,1960年5月1日出生,洛阳市绿化工程处工人。系被告人金华东之母。
  辩护人王芳,洛阳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晖,男,17岁,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27-3-202号。2001年8月24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01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押于郑州市少管所服刑,因其有漏罪于2002年8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廛河分局从郑州市少管所临时解回,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瑞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洛阳市机车工厂福利处工人。系被告人之父。
  辩护人张继乐,洛阳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勇,男,18岁,1984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洛阳市机车工厂中学学生,住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57-1-502号。2002年8月2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9月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战平,洛阳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云鹏,男,15岁,1987年1月24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洛阳市机车工厂中学学生,住洛阳市廛河区塔东村2组73号。2002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金书通,1956年2月6日出生,洛阳市廛河区塔东村农民。系被告人之父。
  辩护人朱小安,洛阳天工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冬展,男,18岁,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马市街28号。2002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宋烨,男,17岁,1985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魏家街2-1-1-102号。2002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红霞,1962年8月2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被告人宋烨。系被告人宋烨之母。
  辩护人李永才,洛阳永福机械厂干部。系宋烨之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未诉(20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金云鹏、任冬展、宋烨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保华、王寒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金云鹏、任冬展、宋烨,法定代理人贺宏标、丁云霞、李瑞河、金书通、刘红霞,辩护人郭治国、王芳、张继乐、张战平、朱小安、李永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1年8月2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龙、金云鹏、李晖(已判刑)在廛河区塔湾饮食城预谋抢钱,后与李鹤阳(男,13岁,不负刑事责任)到机车工厂子弟小学北侧十字路口处,邢龙、李晖截住学生连彭、李建勋等四人,威逼该四名学生掏钱,对其拳打脚踢,后抢走人民币22.5元。后在连彭的哀求下,金云彭退给连彭人民币5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
  2、2001年8月2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龙、金华东、温勇三人在机车工厂大张量贩门口见四个机车工厂学校学生梁运通、王思露、张松、何广楠等人,即预谋抢劫。后将梁运通等四人叫到机车工厂大门西侧的小花园内,由温勇在旁边放风,邢对四人威吓、踢打,邢、金二人分别进行搜身,抢走人民币46.7元。赃款挥霍。
  3、2001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邢龙、金华东、李晖、贺熙在金谷园村东边慢车道附近截住一男孩,贺熙上前用树枝对其抽打后抢走十余元钱。后四人又到廛河区铁一中附近看到两名学生,邢龙让金华东将两名学生叫过来,贺熙对二人进行搜身,抢得现金十余元、香烟等。赃款挥霍。
  4、2001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12时许,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在定鼎路立交桥西南慢车道上见一个骑车男孩,邢龙上前将那男孩跺倒,贺熙用携带的钢管往头上打,四人对其拳打脚踢后抢得现金1元钱,已挥霍。
  5、2001年8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邢龙、贺熙、李晖、金云鹏在平等街立交桥上西北角见一男孩,即预谋抢其钱买烟吸,四被告人对其欧打过程中,受害人犯癫痫病,四被告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
  6、2001年9月份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贺熙、金华东、温勇三人到廛河回族中学门口东侧,拦住两名学生,由温勇放风,贺熙、金华东对其殴打后抢走现金80余元,三被告人乘出租车逃跑。赃款挥霍。
  7、2001年6、7月份一天夜,被告人贺熙、金华东、温勇、三人到洛阳市财经学校,见一学生进到教学楼下一厕所内,由温勇在外放风,贺熙、金华东尾随进入厕所内,对该学生进行殴打、抢其钱时,因该学生叫喊,三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
  8、2001年12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贺熙、任冬展、宋烨与张凌洁、亢燕等人在老城区魏家街2-2-302号喝酒时,亢燕电话约张伟过来。张凌洁在义勇街前北口接住张伟后,两人行至义勇街中段时,被告人贺熙、任冬展、宋烨拦住张伟对其殴打、并将其小灵通手机抢走(手机价值1000元)。次日上午,贺熙、任冬展将该手机卖掉,得款430元,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均云鹏、任冬展、宋烨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4款、第70条第25条第23条第67条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金云鹏、任冬展、宋烨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温勇认为自己在抢劫过程中未动手,只是在旁边站着,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贺熙、金华东、金云鹏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有未遂情节,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未遂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温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温勇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充其量是在现场望风,属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宋烨的辩护人辩称,宋烨只是参与了殴打,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且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认为:被告人温勇在抢劫过程中,起放风作用,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烨虽未直接抢手机,但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也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邢龙、贺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金华东、李晖、温勇、金云鹏、任冬展、宋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8月2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龙、金云鹏、李晖在廛河区塔湾饮食城预谋抢钱,后与李鹤阳(男,13岁,不负刑事责任)一起到机车工厂子弟小学北侧十字路口处,邢龙、李晖截住学生连彭、李建勋等四人,威逼该四名学生掏钱,并对其拳打脚踢,抢走人民币22.5元。后在连彭的哀求下,金云彭退给连彭人民币5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李晖因此次犯罪已被判刑)。
  2、2001年8月2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邢龙、金华东、温勇三人在机车工厂大张量贩门口见机车工厂学校学生梁运通、王思露、张松、何广楠等人,即预谋抢劫。后将梁运通等四人叫到机车工厂大门西侧的小花园内,由温勇在旁边放风,邢对四人威吓、踢打,邢、金二人分别进行搜身,抢走人民币46.7元。赃款挥霍。
  3、2001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邢龙、金华东、李晖、贺熙在金谷园村东边慢车道附近截住一男孩,贺熙上前用树枝对其抽打后抢走十余元钱。后四人又到廛河区铁一中附近看到两名学生,邢龙让金华东将两名学生叫过来,贺熙对二人进行搜身,抢得现金十余元、香烟等。赃款挥霍。
  4、2001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12时许,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在定鼎路立交桥西南慢车道上见一个骑车男孩,邢龙上前将那男孩跺倒,贺熙用携带的钢管往头上打,四人对其拳打脚踢后抢得现金1元钱,已挥霍。
  5、2001年8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邢龙、贺熙、李晖、金云鹏在平等街立交桥上西北角见一男孩,即预谋抢其钱买烟吸,四被告人对其欧打过程中,受害人犯癫痫病,四被告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
  6、2001年9月份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贺熙、金华东、温勇三人到廛河回族中学门口东侧,拦住两名学生,由温勇放风,贺熙、金华东对其殴打后抢走现金80余元,三被告人乘出租车逃跑。赃款挥霍。
  7、2001年6、7月份一天夜,被告人贺熙、金华东、温勇、三人到洛阳市财经学校,见一学生进到教学楼下一厕所内,由温勇在外放风,贺熙、金华东尾随进入厕所内,对该学生进行殴打、抢其钱时,因该学生叫喊,三人逃离现场,抢劫未遂。
  8、2001年12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贺熙、任冬展、宋烨与张凌洁、亢燕等人在老城区魏家街2-2-302号喝酒时,亢燕电话约张伟过来。张凌洁在义勇街前北口接住张伟后,两人行至义勇街中段时,被告人贺熙、任冬展、宋烨拦住张伟对其殴打、并将其小灵通手机抢走(手机价值1000元)。次日上午,贺熙、任冬展将该手机卖掉,得款430元,赃款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金云鹏、任冬展、宋烨的供述,均证实了上述查明的事实。
  2、受害人连彭、李建勋、梁云通、王露思、张伟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均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抢劫的事实。
  3、证人亢燕、张凌洁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贺熙、任冬展、宋烨对张伟进行抢劫的事实。
  4、被抢物品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李晖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金云鹏、任冬展、宋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邢龙、贺熙、金华东、李晖、温勇多次抢劫,应依照刑法第263条第4款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龙、贺熙为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温勇及其辩护人、宋烨的辩护人关于温勇、宋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邢龙在抢劫犯罪中系主犯,但因其在犯罪过程中有未遂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熙在抢劫犯罪中系主犯,但因其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有未遂情节,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华东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未遂情节,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未遂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温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未遂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金云鹏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未遂情节,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冬展、宋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其第四项、第十七条一、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贺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金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李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加之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温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金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任冬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宋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邢龙的刑期自2002年8月4日起至2012年8月3日止;被告人贺熙的刑期自2002年1月10日起至2008年1月9日止;被告人金华东的刑期自2002年8月4日起至2007年8月3日止;被告人李晖的刑期自2001年8月24日起至2007年2月23日止;被告人任冬展的刑期自2002年1月10日起至2003年1月9日止;被告人宋烨的刑期自2002年1月10日起至2003年1月9日止。)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玉琴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孙莉萍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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