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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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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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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维坊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西12办二楼。200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兵,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1)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忠华、杨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及其辩护人赵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0月15日晚8时许,被害人张家成、黎强在杨靖的联系下,来到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北京厅被告人吴海与王军、"彬彬"、"小波"、"阿伟"、刘洋等六人开设的"万家乐"赌场,买取筹码人民币2万元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海等六人事先商定采取"反作"(即故意让发牌的服务员同赌客勾结,作牌"出千",故意让赌客赢钱)的手法,当张、黎赢有16万元左右筹码时,吴海命令立即停牌,将服务人员及陪赌人员逐一叫离北京厅,当厅内只剩下吴海、王军、"小波"、"阿伟"、刘洋和张家成、黎强时,被告人吴海等人持玩具仿真手枪、水果刀对张、黎二人进行威胁和殴打,抢走张、黎二人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帝陀"牌手表一块。随后,被告人吴海伙同王军等人赶到宝华大酒店2116房,强迫被害人黎强的女友梁蕾萍将房间内的保险柜打开,抢走现金人民币1万元、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及被害人梁蕾萍皮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阿尔卡特牌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吴海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吴海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用"正作"、"反作"的手法敲赌客钱财的预谋活动;在事件中没有持刀和仿真手枪。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张家成、黎强参与赌博,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既不属于抢劫数额巨大,也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海没有准备作案凶器,没有伤害他人身体、没有主持分赃,在抢劫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请求对吴海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4日左右,被告人吴海和王军、刘洋、"小波"、"阿伟"与"彬彬"(又名苏艳)商定在海口开设"百家乐"赌场,采取"正作"或"反作"的手法敲赌客的钱财,不给就抢。并商定由吴海、王军、刘洋、"小波"、"阿伟"共同出资,由"彬彬"负责筹备赌具、物色发牌的服务员和拉赌客,赢钱后三七分成,即吴海、王军等出资方分七成,"彬彬"一方分三成。当月9日,"彬彬"物色联系的发牌的服务员陆续来到海口。发牌的服务员杨靖于11日与云南昆明的张家成联系,邀张来海口玩"百家乐",张同意。10月14日下午4时许,张家成、黎强和女友梁蕾萍乘飞机到达海口,杨靖到机场迎接,张等人入住宝华大酒店2103、2104房(后换住2116、2117房)。当晚8时30分左右,杨靖电话联系张家成,让张到海南文华大酒店二楼北京厅玩"百家乐"。约9时许,张家成、黎强二人到了文华大酒店北京厅,观赌后离去。10月15日下午2时许,杨靖带"彬彬"应邀到宝华大酒店一楼咖啡厅与张家成、黎强、梁蕾萍等人会面,商定当晚去文华大酒店赌钱时,由杨靖、"彬彬"作牌"出千",张、黎看杨靖、"彬彬"的手势下赌注,赢钱后四人平分。当晚8时许,张家成、黎强到文华大酒店北京厅,买了人民币2万元的筹码进行赌博。发牌的服务员是杨靖和"彬彬",张、黎二人按约定好的暗号下赌注,很快就赢了近20万元的筹码。这时,被告人吴海突然命令停牌,将发牌的服务员及陪赌人员逐一叫离北京厅,逼问杨靖说出"出千"的情由,然后,被告人吴海持水果刀、王军、刘洋、"小波"、"阿伟"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手枪、水果刀,对张、黎二人进行威胁和殴打,抢走张、黎二人的摩托罗拉80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帝陀"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5500元),并逼问张、黎二人说出了居住的酒店和房间。随后,被告人吴海伙同王军带着杨靖赶到宝华大酒店2116房,由杨靖叫开房门,进屋后,吴、王二人把杨靖关进洗手间,逼迫梁蕾萍打开房间内的保险柜,抢走现金人民币1万元、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及被害人梁蕾萍皮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阿尔卡特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吴海多次供述,其与"彬彬"、王军等瘁商定在海口开设"百家乐"赌场,采取"正作"或"反作"的手法敲赌客的钱财,不给就抢。并商量了由谁出资、由谁筹备,获利后如何分成。被告人吴海的供述与本案发生的事实相吻合。
  2、海南文华大酒店宴会销售部经理张焱、宴会厅服务员卢正军、销售人员陈云山、洪松等人的证言证实,吴海假冒付保卫以开会议为名,于10月14日、15日连续两夜晚租用文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北京厅。吴海冒充付保卫,有从吴海处提取到的姓名为付保卫的军官证和证人陈云山的证言证实。
  3、证人杨靖的证言和被害人张家成、黎强的陈述,证实了杨靖与张家成联系邀张到海口玩"百家乐";10月14日,张家成、黎强等三人乘飞机到海口,入住宝华大酒店;后杨靖、"彬彬"、张家成、黎强等人于10月15日下午2时许在宝华大酒店咖啡厅,商定采用"出千"的方法,张、黎二人看杨靖、"彬彬"的手势下注,赢庄家的钱后四人平分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吴海的供述、被害人张家成、黎强的陈述及证人杨靖的证言证实,10月15日晚,在文华大酒店北京厅,张、黎二人按杨靖及"彬彬"的手势下注,很快赢了近20万元的筹码,吴海命令停牌,而后吴海等人持仿真手枪、水果刀威胁殴打张、黎二人并对其二人实施了抢劫。吴海的供述和黎强的陈述还证实,吴海将黎强按倒在地,并有水果刀威胁黎,划伤了黎的手指。上述事实,还有吴海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对作案使用的仿真手枪、刀具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家成、黎强对吴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5、被告人吴海的供述,被害人梁蕾萍的陈述以及证人杨靖的证言,证实了在文华大酒店北京厅对张、黎二人实施抢劫后,被告人吴海和王军带杨靖到宝华大酒店2116房,由杨靖叫开门,进屋后,吴、王二人把杨靖关进洗手间,然后逼迫梁蕾萍打开保险柜进行抢劫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吴海的供述与被害人张家成、黎强、梁蕾萍的陈述相印证可以确认,被告人吴海伙同王军等人在文华大酒店和宝华大酒店,共抢劫被害人的钱财计有人民币13000元,摩托罗拉8088型手机和阿尔卡特牌手机各一部、"帝陀"牌手表一块以及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帝陀"牌手表的销售发票证明该手表的购买价格是人民币15500元。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罗拉8088型手机价值3600元,阿尔卡特牌手机价值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伙同王军等人采用暴力殴打、持仿真手枪和刀具威胁以及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海积极参与了预谋和两次抢劫活动,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海及其辩护人的"吴海没有参与抢劫预谋活动;在抢劫中没有持刀伤人;本案既不属于抢劫数额巨大,也不属于情节严重;吴海在抢劫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仿真手枪和水果刀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其它财物(详见清单)折抵财产刑予以没收,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援朝  
审 判 员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林亚福

 
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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