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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西姆·铁木尔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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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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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刑终字第134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男,二十二岁,维吾尔族,原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捕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乌恰乡黑仓子大队农民。住该村。因枪劫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被钾,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被逮捕。现羁钾在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看守所。
  翻译人热依汗,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翻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枪劫一案,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1996)宣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零时许,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携带莱刀一把,在本市宣武区陶然亭游泳池门口。,乘坐北京海涛司机公司司机索厚才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本市东城区东华门时,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持菜刀向被害人索厚才索要上海产男式手表一块(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六十一元。当日,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被查获归案。据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犯枪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在案扣抑物品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卡衡姆·铁木尔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卡西姆·铁木尔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三十一日零时许,在本市宣武区陶然亭游泳池门口,携带菜刀乘坐北京海涛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索厚才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本市东城区东华门时,卡西姆·铁木尔持菜刀向索厚才索要上海产男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六十一元的事实是一正确的。该事实有事主索厚才的陈述,证人重钟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卡西姆·铁木尔的供述、北京市宣武区价格事务所赃物估价鉴定结论、起获的赃物上海产手表一块及作案凶器莱刀一把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卡西姆·铁木尔无视国法,持械以协迫手段枪劫公民合法时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卡西姆·铁木尔上诉所提其在枪劫过根中没有持凶器一节,经查,卡西姆·铁木尔持凶器枪劫出租司机的事实,有事主索厚才的陈述,且卡西姆·铁木尔亦曾供述,现卡西姆·铁术尔否认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其所提量刑过重亦无法律依据。故卡西姆·铁木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卡西姆·铁木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作案工具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燕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代理审判员 宋 磊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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