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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忠泽、刘亚平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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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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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忠泽(又名邢成铭)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乐东县志仲镇南木村二队,因抢劫于199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0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亚平,男,1978年8月2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乐东县志仲镇南木村七队,因涉嫌抢劫于199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看守所。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宏杰,代理检察员王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的一天凌晨,12月23日凌晨和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阿明、阿龙、鲁期勇和阿旺(均在逃)等先后窜到琼山市府城宗伯里十八号店、海口市道客村10号店铺、海口市秀英区先烈路10号小卖店等处,用铁棒或西瓜刀威逼店主,抢劫香烟40条、人民币700多元、BP机一部等物品。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忠泽辩解称,其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第一和第三起案件其没有参加。
  被告人刘亚平对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
  1999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和刘亚平伙同阿明、阿龙、鲁期勇(均在逃),在海口市大英村乘坐阿旺(在逃)的出租车窜到阿明先踩好点的琼山市府城镇宗伯里十八号店,由阿明将事先准备好的铁棒撬开店门,鲁期勇、邢忠泽、阿明、刘亚平进入该店,由鲁期勇和阿明拿铁棒控制店主,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等人动手抢走芙蓉后、阿诗玛、红山茶等各种香烟共40条,人民币400多元,后乘坐阿旺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由阿明将抢来的香烟销卖得款840元。
  以上事实公诉人员出示了下列证据:
  1.刘英的报案及陈述
  证明,1999年11月某天凌晨3点左右,其与丈夫及孩子睡觉时,被人入店惊醒,一歹徒手持铁棍和另一歹徒看守其父、母、子三人,另外二、三名歹徒动手抢走各种香烟共40条和人民币2800元。这伙歹徒逃跑时有车响的声音。
  2.被告人刘亚平、邢忠泽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均供认其同鲁期勇、阿明、阿龙坐阿旺开的出租车到府城宗伯里18号,用铁棒撬开该店闸门入内,后控制店内的一男一女及一个小孩,抢走店里的香烟及现款400多元。
  3.刘亚平对同案被告人邢忠泽的辨认笔录。
  4.刘亚平对作案地点--琼山府城宗伯里18号的辨认笔录。
  5.邢忠泽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照片。
  6.刘亚平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照片。
  (二)
  199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阿龙、阿明和鲁期勇从海口市大英村乘坐阿旺的出租车到海口市道客村10号店铺,由阿明和鲁期勇将事先准备好的铁棒把该店门撬开后一起进入该店,阿明与鲁期勇控制店主,由邢忠泽动手抢走店主身上的BP机一部及人民币100多元。后邢忠泽将该BP机买掉得款80元。
  以上事实公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
  1.张运斌的报案及陈述
  张运斌称,1999年12月23日凌晨5时许,有6个人窜到其铺面,用刀威胁,抢走其身上的BP机一部及钱包一个(内有200元左右)。
  2.邢忠泽供述
  邢供认其与阿龙、阿明、期勇、刘亚平坐阿旺的出租车到道客村10号的蛋糕店,用事先准备的铁棒撬门,当时有一男子在店里,阿明和期勇将该男子控制住,由其从那名男子身上取下BP机和100多元。后其将BP机卖得80元。
  3.刘亚平供述
  刘供认其与鲁期勇、阿邦、阿明、阿龙携带钢钎坐阿旺的出租车到道客村抢劫的经过。其内容与邢忠泽供述的基本一致。
  4.辨认笔录
  (1)刘亚平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2)邢忠泽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5.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
  (1)邢忠泽辨认作案现场照片。
  (2)刘亚平辨认作案现场照片。
  (三)
  199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阿龙、阿明和鲁期勇乘坐阿旺的出租车到海口市秀英区先烈路10号的小卖店,由阿明和鲁期勇将事先准备好的2根铁棒撬开卷闸门后进入该店,由阿明用西瓜刀威逼店里的父子,抢走放在抽屉里的人民币250元及菊花茶、鲜牛奶等饮料一批。
  以上事实公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
  1.邓章标是该被抢店的店主,其证明,海口市秀英先烈路14号铺面被抢劫的情况。
  2.刘亚平供述
  供认其同鲁期勇、阿邦、阿龙、阿明坐阿旺的出租车到秀英十四中学旁的一家铺面用铁棒撬开该店的门入内,阿明和期勇用西瓜刀和铁棒控制里面的父子,其他人把抽屉内的人民币250元及一些菊花茶抢走。
  3.邢忠泽供述
  邢忠泽供述情况与刘亚平的供述情况基本相同。
  4.辨认笔录
  (1)刘亚平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2)邢忠泽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5.辨认作案现场照片
  (1)刘亚平辨认抢劫现场照片
  (2)邢忠泽辨认抢劫现场照片
  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三次抢劫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二被告人各参与抢劫作案三次,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忠泽、刘亚平参与抢劫作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邢忠泽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忠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刘亚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必雄  
代理审判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邓海闻

 
二ΟΟΟ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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