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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成、向仲华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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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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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31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永成(绰号“阿飞”),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道县四马桥镇杨家村,2002年9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仲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衡东县甘溪镇和平村八组,2002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永成、向仲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向仲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永成、向仲华不服,被告人杨永成以原判认定入户抢劫不当,被告人向仲华以没有参与抢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仲华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朱云标
代理审判员 彭苏平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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