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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德四抢劫、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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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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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南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倪德四(别名亚四、阿四),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东方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东方市八所镇东方盐场维修队劳务站。因犯流氓罪,1992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4月24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德四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科伟、刘德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德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1年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倪德四和周飞、赖惠斌、吉小明(均已被判刑)商定,先带李文波去赌钱,再伺机抢劫李文波钱物。后周飞等人叫上赵会有(已被判刑)一起去找赌场。晚8时许,周飞驾车将李文波、李良英载到入学村东生赌场后,打电话告诉倪德四等人,倪德四、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便窜到入学村赌场外守候。10时许,周飞打电话通知倪德四等人他和李文波、李良英准备乘车离开,倪德四和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便从一旁冲出,上车挟持李文波、李良英、周飞。倪德四开车将李文波、李良英挟持到入学村路口北面的田地处后,伙同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对李文波、李良英进行威胁、殴打,抢走李文波1900元现金、1部手机、3张银行卡,并强迫李文波说出银行卡密码。倪德四于是开车与吉小明等人持抢得的银行卡挟持李文波、李良英到石碌镇,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后又挟持李文波、李良英返回布磨村附近的树林里过夜。倪德四等人还强迫李文波写下一张"赌博作弊,愿付场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赔偿"的字条。2月10日上午,吉小明持抢得的银行卡到东方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取走人民币25000元后,打电话让倪德四等人放走李文波、李良英。倪德四分得赃款人民币4100元,余款由周飞、赖惠斌、赵会有、吉小明四人分得。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德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倪德四等人又非法限制遭劫人朋友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德四否认他参与实施抢劫,辩称吉小明只给他100元钱买烟。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倪德四和周飞、赖惠斌、吉小明(均已被判刑)等人一起喝茶时,周飞谈到李文波有钱,四人便决定从李文波身上"弄"钱。四人商定,由周飞带李文波去赌钱,其它人再伺机抢劫李文波的钱物。之后吉小明打电话告诉赵会有(已被判刑),让赵会有找赌场。11时许,周飞驾驶借来的红色夏利出租车(车牌号:琼A43035)载倪德四、吉小明、赖惠斌去接上赵会有,五人一起去找赌场。
  晚8时许,周飞驾车将李文波、李良英载到入学村东生赌场后,打BP机告诉赖惠斌等人,倪德四、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四人便骑二辆摩托车窜到入学村赌场外守候。10时许,周飞叫李文波、李良英离开赌场,并打电话通知了赖惠斌等人。当周飞、李文波、李良英上车准备离开时,倪德四、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从一旁冲出,上车挟持李文波、李良英、周飞。倪德四开车将李文波、李良英挟持到入学村路口北面的田地处后,伙同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对李文波、李良英进行威胁、殴打,强行从李文波身上搜走人民币1900元、 "西门子"手机1部及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各1张,并强迫李文波说出信用卡密码。12时许,倪德四开车与吉小明等人挟持李文波、李良英到东方市,持抢得的信用卡到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款,但未取到。四人又挟持李文波、李良英窜到昌江县石碌镇,持抢得的信用卡从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后挟持李文波、李良英返回布磨村附近的树林里过夜。倪德四等人还强迫李文波写下一张"赌博作弊,愿付场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赔偿"的字条。2月10日上午6时许,吉小明乘车到东方市,持抢得的信用卡在东方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取走人民币25000元,后打电话让赖惠斌等人放走李文波、李良英。倪德四分得赃款人民币4100元,余款由周飞、赖惠斌、赵会有、吉小明四人分得。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倪德四供述,2001年某天傍晚,周飞开一辆红色出租车载他、吉小明、赖惠斌、赵会有和两个儋州人到感城镇的一个村庄,说是去赌钱。回来时周飞将车开到布磨村附近就停了下来。吉小明将车上的两个儋州人拉下来,从其中一人身上要了几张银行取款卡,并让该人说出密码,吉小明就去了八所,他们留在原地等吉小明的消息。第二天中午,吉小明打电话给他们说办妥了,他们就将那两个儋州人放了。吉小明把儋州人拉下车后他知道是抢劫了,事后吉小明给他1000元钱。
  二、同案人供述
  1、吉小明供述,2001年2月春节后某天,他和周飞、赖惠斌、倪德四喝茶时,周飞说一个儋州人在赌场出老千赢了100000元钱,赌场老板让周飞追回来。周飞还说当晚该人会去入学村赌钱,到时再去找该人要钱。周飞于是开一辆借来的红色夏利出租车载他和赖惠斌、倪德四到布磨村找赵会有,又开车去接儋州人到入学村赌场。后周飞和二个儋州人从赌场出来准备上车时,他和赖惠斌、倪德四、赵会有就冲上去抓住该三人,将该三人挟持到入学村外的田边。他们从一儋州人身上搜得工商行、农行存折卡三、四张、现金2000元、手机1部,另一儋州人身上没有搜到东西。之后他们挟持儋州人到八所农行取款,但未取到,又到昌江县,在取款机上取得5000元。后返回入学村外的田边,逼迫儋州人写了一张内容为"赌场出老千,愿意赔20000元"的字据。天亮后,他持抢得的卡到东方市农行取走25000元,后打电话给赖惠斌等人谎称仅得15000元。他瞒要了10000元,800元用作车费,余款21200五人平分,每人得4000多元。
  2、周飞供述,2001年2月9日上午9时许,他和吉小明、倪德四、赖惠斌喝茶时谈到李文波赢钱之事,倪德四便提议找赌场叫李文波去赌,再抓李文波要钱。于是商定由倪德四等人找赌场,他叫李文波去赌钱。倪德四和赖惠斌便打电话让赵会有找赌场,他则向赵栋文借车。11时许,他载吉小明、倪德四、赖惠斌到布磨村接上赵会有一起去找赌场。晚7时许,他接李文波和李良英到入学村赌钱。10时许他叫李文波等人离开,并按约定打了赖惠斌的BP机。他和李文波、李良英坐上车准备离开时,吉小明、倪德四、赖惠斌和赵会有就从一旁冲出来,将他们挟持到入学村路口以北的田里搜身,后又转移到布磨村西铁路关卡处,从李文波身上搜出2000元人民币、1个手机、几张存款卡及证件。12时许,倪德四开车拉他们一起到八所农行取钱,但取不到,又到石碌农行去取,取到5000元,后回到布磨村旁的一片坡地。2月10日早上6时许,倪德四开车拉他们到布磨村路口,吉小明下车,并拿李文波的取款卡搭车到八所取钱,后又拉他们到布磨村西的高速公路桥下。8时许,吉小明通知倪德四说取到15000元,他就开车拉大家回入学村。倪德四、赖惠斌、赵会有下车后,他开车送李文波和李良英回八所。他还车给赵栋文时,给了赵栋文700元作为车费。他们挟持李文波、李良英时,只是威胁性地打了李文波一、二巴掌,2月10日早上时捆绑了李良英。他们五人每人分得4100元,他于2月10日晚11时许在杨梅的宿舍给了杨梅1000元。
  3、赖惠斌供述。赖惠斌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4、赵会有供述,2001年2月9日上午8时许,吉小明打电话告诉他有两个儋州人在入学村赌钱出老千,叫他一起去赌。后吉小明、赖惠斌、倪德四又一起到布磨村找他,他便借了二辆摩托车和吉小明等人一起到入学村路口守候。晚9时许,从入学村开出来一辆夏利出租车,吉小明拦下车后他们进入车内,车里有两个儋州人和作内应的周飞。倪德四把车开到村外面的坡地上后,他们从儋州人身上搜得现金2000多元、1部西门子手机和3张银行存款卡,并威胁儋州人说出存款卡密码。然后把人挟持到八所,在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但未取到,又开车到昌江县石碌镇,在一家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到5000元人民币,又开车把人挟持回入学村附近。次日早上8时许,吉小明持抢来的存款卡到八所农行取款。9时许,吉小明打电话说钱已取到,他们就把两个儋州人和周飞放回八所了。后倪德四分给他4000元钱。 
  三、被害人陈述
  1、李文波陈述,2001年2月9日晚8时许,周飞开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载他和李良英到入学村赌钱。10时许他们准备乘车离开时,被四个青年殴打、挟持到公爱农场附近的一间小草房里,抢走他身上的现金1900元、存折3本(共有存款30000多元)、身份证1张和西门子手机1部,还说他赌钱出老千,强迫他写下愿意赔偿30000元的字据。次日凌晨1时许该四人将他们挟持到八所农行,强迫他说出农行存折的密码后,一人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但未取到。3时许又挟持他们到昌江县石碌农行,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5000元,再将他们挟持到公爱农场一片树林里。6时许,该四人将他们挟持到公爱农场路口后,其中一人下车,持农行存折搭车前往八所取款,另三人将他们挟持到一座桥下。9时许,去八所取款的人打电话给另三人说钱已取到,该三人就将他们载回入学村并离开。当天他到农行去查询,他的30000元存款已被取走。
  2、李良英陈述。李良英陈述的内容与李文波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四、证人证言
  1、杨梅证言,证实2001年2月10日晚11时许,周飞在她宿舍给她1000元人民币。
  2、赵栋文证言,证实2001年2月9日中午11时许至10日上午9时许,周飞借用他的一辆车牌号为43035的红色夏利出租车,还车时给他车费700元。 
  3、麦国瑞证言,证实2001年2月9日晚10时许,赵会有先后骑二辆摩托车到他姑妈家寄放,次日早上8时许才取走。 
  4、周文证言,证实2001年2月8日中午至10日早上,周飞曾借用他的手机;周菊娥给过他一张字据,说是周飞开赌场时有赌客作弊被查到后写下的,该字据他已交给赖义权。
  5、赖义权、周菊娥、周严、文锋证言,证实2001年春节期间某晚8时许,赖惠斌、赵会有、倪德四三人交一张内容为"在赌场赌博作弊被当场发现,答应赔偿3万元人民币"的字据给文锋,后该字据被先后交到周严、周菊娥、周文、赖义权等人手里,赖义权已提交给公安机关。
  6、符恩左证言,证实2001年12月左右吉小明跟他说过, 2000年10月份吉小明和倪德四等人在东方市感城镇抢劫了一老板30000元钱。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第一现场位于东方市感城镇入学村内的一间小卖部处,第二现场位于种植地内的一间草房内,第三现场位于高速公路下面的通道内;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已经被告人倪德四辨认,确认属实。
  六、物证
  1、夏利出租车照片,已经被告人倪德四辨认,确认属实。
  2、字据复印件一张,上有"我本人在东生娱乐城赌博作弊,被当场发现,经双方协议,我方愿付给场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赔偿。此据为凭  李文波  李良英  周飞  2001.2.8"等内容,已出示让被告人倪德四辨认。
  六、书证
  1、取款凭条、取款记录,证实2001年2月10日,李文波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被支取7次,共支取人民币30000元。
  2、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倪德四出生于1970年1月8日。
  3、收条,证实被害人李文波已收到退赔款3800元。
  4、本院(1992)海南法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倪德四因犯流氓罪,1992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4月24日止。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均具有相关性;证据间基本吻合,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经查,同案人吉小明、周飞、赖惠斌、赵会有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倪德四参与实施了抢劫,且分得赃款4100元;被害人李文波、李良英的陈述均可证实,共有四人参与对他们和周飞实施挟持和抢劫,故倪德四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德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德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倪德四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德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志
审 判 员   韩香畴
审 判 员   陈秀儒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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