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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锦伦、曾昭宏抢劫、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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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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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33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锦伦,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万寿街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昭宏,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万福街3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立中,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源县佘家坪乡前山桥村申门厅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锦伦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曾昭宏、黄立中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佛明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锦伦、曾昭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6月,被告人周锦伦因投资失败对黄家声怀恨在心,后伪造了一张内容为黄家声向周锦伦借款57万元的借据。之后,周锦伦找到被告人曾昭宏、黄立中,在隐瞒了该借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要求曾、黄两人帮忙追债,答应事成后给30%的酬劳。2003年9月上旬的一天,周锦伦带黄立中窜到鹤山市龙口镇福迳鸿声塑料厂黄家声的办公室里,周锦伦向黄家声要钱不成,黄立中即挥拳打中黄家声的面部,并一拳大力击向墙壁,黄家声被迫交出现金300元。赃款由两被告人挥霍花光。2003年9月21日上午,周锦伦驾驶粤YF4793面包车找到曾昭宏、黄立中,三人经合谋后窜到鹤立市龙口镇福迳路段守侯。当日上午10时许,三人将途经此地的黄家声截停并强行叫上面包车,由周锦伦开车将黄家声带到高明区杨梅镇观音寺的半山腰一山坑处,曾昭宏、黄立中对黄家声拳打脚踢,将黄家声身体多处致伤,黄立中抢得黄家声身上现金190元。之后在周锦伦的授意下,曾昭宏逼使黄家声写下一张欠机片塑料款10000元的单据,周锦伦等三人并要黄家声拿出现金2000元才放人。黄家声被迫打电话给其鸿声塑料厂会计杨辉全,筹得现金2000元。之后周锦伦等三人将黄家声带到鹤山市沙坪镇“福临酒店”,由黄立中跟住黄家声在沙坪镇文华酒店附近收取了杨辉全送来的现金2000元并交给了曾昭宏。21日下午2时许,将黄家声放走。9月22日晚,周锦伦、曾昭宏、黄立中在高明区杨梅镇“碧涛酒店”门口准备再向黄家声追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已缴回2000元并退还给黄家声。经法医鉴定,黄家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被告人周锦伦的供述,证实2003年6月初,其因投资失败认为黄家声有责任,便找机会伪造了一张黄家声欠其款57万元的借据。之后找到曾昭宏和黄立中要两人协助追债并承诺给30%的好处费。9月初,带黄立中及另一人到黄家声办公室,由黄立中打了黄家声一拳,要了300元。9月21日,带曾昭宏、黄立中在鹤山龙口镇将黄家声劫持到杨梅观音寺半山腰,授意曾、黄二人殴打黄家声,抢了黄家声身上的钱,要他写了欠据,并收了黄家声厂里送来的2000元后才将黄家声放走。并证实黄家声实际上没有欠其的钱,其是叫黄家声签一份确认协议时骗得黄的签名而伪造该欠据的,该伪造的黄家声欠其57万元的欠据给曾昭宏看过,但没有告诉他这份欠据是假的,曾昭宏也不知这份欠据是假的,一直都没有将这份假欠据给黄立中看过。2、被告人曾昭宏的供述,证实2003年8月初,周锦伦对其讲黄家声欠周50多万元,叫其找人帮他收取,其就讲了阿中的电话给周。后于9月份便对黄家声通过限制人身及暴力方法索取财物。3、被告人黄立中的供述,证实2003年8月,周锦伦通过曾昭宏找到其,说周的亲戚阿声欠了周几十万元钱,要其与曾昭宏帮忙追收这笔帐,按实际收回的钱给20%的好处费,其和曾都表示同意。9月初一天,周锦伦带其和曾昭宏找到黄家声谈还钱的事,其打了黄一拳,并要得现金300元。9月21日上午,周锦伦开面包车与其、曾昭宏到鹤山市龙口将被害人黄家声用车载至高明区杨梅镇,对黄进行殴打并索要财物2000元。9月22日晚,他们三人再来杨梅找阿声收钱时被警察抓获。4、被害人黄家声的陈述,证实2003年9月份,周锦伦和“阿中”及另一外省青年来到其厂办公室,周锦伦说其欠周57万元钱,其当时讲没欠他任何钱。周锦伦就叫其先拿些钱出来,其说没有钱。“阿中”就打了其一拳,其怕他们再打,就将身上的400元给了“阿中”。9月21日上午,在鹤山市龙口镇福迳路段,被周锦伦等三人用车挟持到高明区杨梅镇被殴打及索要财物等。5、证人杨辉全的证言,证实9月21日中午,黄家声打电话要其拿2000元到沙坪“文华酒楼”,黄与一个中年男子过来拿了钱就走了。第二天听黄家声讲周锦伦三人将其捉到一个山头对黄殴打并抢走了身上几百元。黄家声没有欠周锦伦的钱。6、证人杜国明证言,证实9月21日上午11时许,其开摩托车搭黄家声去到肇珠线路口时,黄家声被一小面包车的人截住并带上车走了。后其打黄的手机,但打不通。到晚上8时许,其问黄厂里的财务阿全,说黄还没回来。次日其见到黄家声,黄说昨天被那三人打,并拿去了身上的手机和钱,还勒索了他2000元,左肩膊被扭伤了。7、证人冯胜林证言,证实2003年中秋节左右,其与黄家声到杨梅一饭店吃饭时,见黄给了阿中2000元。之前听黄家声讲过阿中在黄的办公室打过黄。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周锦伦处扣押一辆粤YF4793小型客车,从曾昭宏处扣押一辆粤YJ5784中型客车、人民币2000元,现金已发还黄家声。9、《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现有黄家声借到周锦伦人民币570000元 2003年5月7日”(周锦伦签认系其伪造,黄家声签认是周锦伦给我持有的);收款收据一份, 内容为“黄家声欠机片塑料款14000元,已付4000元,9月21日已付2000元”(曾昭宏签认是其写给黄家声的)。 10、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03年9月22日晚10时许,在杨梅镇“碧涛酒店”门侧将前来收钱的周锦伦、曾昭宏、黄立中抓获。1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观音寺附近一山头和鹤山市龙口镇福迳鸿声塑料厂及现场情况。12、《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黄家声损伤情况及损伤程度。13、搜查笔录。证实从周锦伦住处提取到一张借据,内容为“现有黄家声借到周锦伦人民币570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锦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两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昭宏、黄立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曾昭宏、黄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周锦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曾昭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黄立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周锦伦以其没有参与抢劫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
  被告人曾昭宏以其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锦伦、曾昭宏、原审被告人黄立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就上诉人周锦伦所提,经查,上诉人周锦伦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有上诉人周锦伦、曾昭宏及原审被告人黄立中的供述、被害人黄家声的陈述、证人杨辉全、杜国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锦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同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曾昭宏、原审被告人黄立中为帮他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曾昭宏、原审被告人黄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原判在对上诉人曾昭宏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量刑情节并予以了从轻处罚,故对其要求进一步从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周锦伦、曾昭宏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显刚
审 判 员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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