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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竹江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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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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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 佛刑二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竹江,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竹县安吉乡十一村三队。因本案于2005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竹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竹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竹江伙同王波(在逃)密谋后,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平洲平南村委信华鞋厂附近路段,见行人王玉芝佩戴有一双黄金耳环,被告人李竹江即下车从后接近王玉芝,伸双手猛力扯断并抢走王的黄金耳环吊坠一双,致王的右耳受伤流血。抢后,被告人李竹江骑上王波接应的摩托车欲逃离现场,被王玉亮(王玉芝的弟弟)拉下车并按在地上,被告人李竹江即对王玉亮进行殴打,并试图强行掰开王玉亮抓住他衣服的手,致使王玉亮的右手第一掌骨完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后被告人被其他群众合力抓获。破案后,起回被抢的黄金耳环吊坠一粒(重6克,价值人民币852元,另一吊坠未能核价)发还王玉芝。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玉芝、王玉亮的陈述和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缴获赃物经过的证明、赃物照片、被害人王玉芝伤情的照片、被害人王玉亮伤情的法医学鉴定书和案发现场勘查记录,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医院提供的被告人影像中心报告,物价部门出具的赃物估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竹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竹江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竹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竹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竹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抢夺犯罪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史海珍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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