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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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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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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辛刑初字第1-17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猛,男,1986年2月4日生于辛集市张古庄镇张古庄村,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2006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层,男,1986年3月3日生于辛集市张古庄镇张古庄村,汉族,初中文化,租住辛集市东华路民宅。2006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洗,男,1986年5月25日生于辛集市张古庄镇北陈位村,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2006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占鹏,户籍登记名李朋,男,1986年11月5日生于辛集市张古庄镇北陈位村,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村。2006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0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在华油深泽矿区体育场一小屋内,抢劫翟珊三星S608手机一部,价值530元;抢劫魏浩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90元;同时抢劫二人现金222元。案发后,二部手机及222元已返还被害人。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翟珊、魏浩的陈述笔录,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已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猛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但我不是主犯,我没有拿刀,也不是我起的意。
  被告人王层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没有意见。
  被告人王洗辩称,是他们打电话让我过去的,在抢劫被害人过程中我在后面看着他们了。
  被告人李占鹏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层、郭猛、李占鹏经事先预谋,于2006年6月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层、郭猛、李占鹏、王洗来到华油深泽矿区体育场,由王层携带刀具,四被告人将被害人翟珊、魏浩劫持到体育场一小屋内,抢劫翟珊三星S608手机一部,价值530元;抢劫魏浩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90元;同时抢劫二人现金222元。案发后,二部手机及222元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翟珊的陈述证实,2006年6月5日1时许,她和魏浩在深泽石油体育场时,来了几个小伙子,向她们要钱,后让她们到体育场西边的小屋里,她们看他们人多,手里有刀,就跟他们走了,到了小屋里,有个戴耳环,拿刀的对她们说,让把身上所有的东西掏出来,她把兜里的一百一十元钱和三星手机交给他们,她的男朋友把身上的一百一十二元钱和诺基亚手机也给了他们。
  2、被害人魏浩的陈述证实,今天中午1时左右,他和翟珊在深泽体育场时,过来四个人就把他俩围上了,有一个小伙子说“哥儿们,借点钱,他心里很害怕,另外一个小伙子手里提着刀,让他们先到小屋去,他们四个把他俩人包在中间,往小屋走,到小屋里面后,那个拿刀的小伙子说:“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他俩把手机和钱都掏了出来,给了他们。
  3、被告人李占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王层、郭猛来找他说上深泽玩,碰见合适的就抢点钱,后来他们三个和王洗去了深泽,第二天中午1点多在体育场靠北边一个石凳上坐着二十多岁一男一女。他们几个就过去了,他对那个男的说借点钱吧,回不去了,王层说别啰嗦了,你们俩去那边屋子里去,到那以后王层掏出刀子,对他们说,把口袋里的东西都掏出来,那个男的把口袋里的东西都掏了出来,有一部手机和一百多元钱,手机郭猛拿着,钱他拿着。那个女的也掏出一部手机和一百多元钱由王层拿着。
  4、被告人郭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5日11点左右,他们四人在石油街的体育场玩了一会,发玑一男一女来到了体育场,就朝那一男一女走过去,李占鹏站到一男一女面前说:“没有钱了,借点钱,他们三个站在后边。王层让他俩到小屋去,到了屋里,王层让将口袋里的东西都掏出来,”他俩将口袋里的东西都掏了出来,他接了那个男的手机,王层接了那个女的手机和钱。
  5、被告人王层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5日中午他们看到体育场西边一个石椅上有一男一女,李占鹏对他们三人说,就抢他俩个吧,他们四人到了那俩人跟前,李占鹏站在那俩人面前,说借点钱花吧。后让他俩去一所废弃的空房子里,李占鹏对他俩说:“把你们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他在旁边将刀打开,冲着那男的说:“把你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掏不完就干你,”那俩人看他用刀比划着,就将身上所有的钱还有手机都掏出来了,男的将手机给了郭猛,钱给了李占鹏,女的把钱和手机都给了他。
  6、被告人王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昨天晚上他们在深泽逛街时,王层说:“遇到合适的咱们就抢他”,他们三人没有意见。今天中午一点多他们在石油街的体育场,进来一男一女,王层说:“去吧,意思是抢劫那一男一女,他们四人就过去,李占鹏说:“我们没有钱了,回不去了,拿点钱”,后他们把他俩带到体育场西侧一间小屋里,李占鹏问那个男的有没有钱,让他把兜里的东西都拿出来,他俩把兜里的东西都拿了出来,有两部手机,二百多元钱。
  7、照片和刀子一把证实确系作案所用凶器。
  8、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李占鹏被抓获过程。
  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劫物品价值。
  11、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劫物品人民币222元;手机两部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及被抢物品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猛、王层、王洗、郭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层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洗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11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王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王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李占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5日起至2011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缴纳。)
  五、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丽霞
审 判 员 乔喜来
审 判 员 赵根壮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路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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