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陆某某、王某、陆XX、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抢劫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1 02:59
人浏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黄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蚊滋”,男,18岁(1986年11月2 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旧公路边X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绰号“王越世”、“化肥”,男,1 8岁(1 98 7年3月1 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磁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华坑路260号XXX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1 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O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 2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XX,绰号“胡须”,男,16岁(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市黄埔区文冲中学学生,住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迥龙市果行大街XX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傻钦”,男,17岁(198 7年11月2 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文化程度小学,系广州市黄埔区冲中学学生,住广东省揭东县炮台镇塘边村。因本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l 7岁(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币,又化程度初中.系广州市,青黄埔区文冲中学学生,住广东省高要市金渡镇大坑村委会12队。因本案于2004年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勾子”,男,1 5岁(1 98 9年1 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市黄埔区文冲中学学生,住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江北东约塘圣街X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1 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廖章义,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教育”,男,1 5岁(1 9 9 O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市天河区同仁学校学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车田大塘村。因本案于200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 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X,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0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廖章义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刘某某经预谋,到广州市黄埔区文冲社区文冲码头通用冲压件厂路口附近,由被告人王某、陆某某、刘某某携带西瓜刀埋伏及驾驶摩托车接应,由被告人陆某某以乘租摩托车为名,将被害人许如龙骗至上述地点后,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刘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许如龙的双狮牌125c红色男装摩托车l辆(价值2199元)抢走,后销赃得款1500元,共同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该赃物摩托车。
  2、2004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伙同陆锐洪(1 99 0年5月27日出生,另案处理)经预谋,到广州市黄埔区文冲社区文冲码头附近,采取上述方法将一搭客仔骗至上述地点,持刀抢得“HuYuE”牌125c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5 0元),后由被告人王某藏放,并在以后的抢劫中使用。9月1 5日,被告人王某将该车借给农浩镔。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该车。
  3、2004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梁某某经预谋,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社区华坑村明兴仓库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时欢欢骗至上述地点后,持刀并殴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时欢欢的豫R M5620号富威牌125c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1 3 00元)抢走,后销赃得款500元,共同分赃。
  4、2 004年9月1 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经预谋,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社区华坑村山力冷库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法将一搭客仔骗至上述地点,持刀抢得华林牌l25c红色男装摩托车l辆(价值2 688元)抢走。后该摩托车在9月1 7日凌晨用作抢劫的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扣押。
  5、随后,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经预谋,又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华坑部队旧宿舍附近,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尹云峰骗至上述地点后,持刀将被害人尹云峰的豪诺牌125c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价值2277元)以及现金4 O元、科健K9 0手机1台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该赃物摩托车。
  6、2004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到广州市黄埔区文冲社区文冲中学附近路段,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罗国兵骗至上述地点后,持刀并搜身将被害人罗国兵的苏c V7761号益豪牌100C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诺基亚5110型手机1台(共价值1 772元)以及现金75元抢走,后在逃跑时被治保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该次抢劫的赃物。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人员检举陆锐洪有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嫌疑,并供述陆锐洪正在就读的学校、班级名称,而被告人王某在尚未具体交代其他犯罪事实的同时,也向公安人员供述其同案人梁某某、陆锐洪正在就读的学校、班级名称。2004年9月1 7日上午,公安人员到黄埔区文冲中学,将梁某某、陆锐洪抓获归案。2004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参与抢劫6次,抢劫物品共价值1 0286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抢劫4次,抢劫物品共价值7937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抢劫1次,抢劫物品价值2199元;被告人梁某某参与抢劫1次,抢劫物品价值13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抢劫1次,抢劫物品价值1 8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指认作案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许如龙、时欢欢、尹云峰、罗国兵提供的被抢摩托车的发票、行驶证等书证、被害人许如龙、时欢欢、尹云峰、罗国兵的陈述以及被害人时欢欢的辨认笔录、证人农浩镔、赵某某、陈智聪、李政峰、岑志永、岑志扬、区炜棠、陆浩昭的证言以及证人岑志永、岑志扬、区炜棠的辨认笔录、同案人陆锐洪的供述、赃物估价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本案7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包括被告人王某入户广州的户籍材料)以及7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抡劫罪,其中,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多次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陆某某、陆XX、王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其中被告人陆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揭发他人(陆锐洪)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以及考虑到本案绝大部分赃物已被缴回,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均没有受伤等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在校表现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真实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1月17日的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曾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为15.1岁,故其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其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核实,公安机关曾委托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为15。1岁,但同时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王某的户籍材料,证明其出生于1987年3月15日;上述两份证据不相吻合,由于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没有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其出具的鉴定书,本院不予采信,而且根据证据原则,出生证明材料优先于骨龄鉴定,因此,在被告人王某没有提供其户籍材料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的户籍材料的证据,故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王某被抓后如实供述其同案人(包括尚未被抓获的同案人)的姓名、住址或正在就读的学校、班级名称,该行为属于如实交代范畴,不属立功表现,但可视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不到十五周岁,且其所在学校证明其本质上并不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陆XX、王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鉴于其所在学校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核实,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或负责骗被害人到指定地点,或负责在指定地点埋伏,或负责拿刀威胁,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XX、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犯罪时不到十五周岁,且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 7日起至2 012年9月1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 7日起至2 012年3月1 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三、被告人陆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7日起至201 0年9月1 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1 7日起至2009年9月1 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六、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眼,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西瓜刀4把,予以没收。
  九、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的赃物苏c V7 761号男罗国兵;赃物豪诺牌125c男装摩托车1辆,发还给被害人尹云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桂春
人民陪审员 罗广添
人民陪审员 秦沛银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辉
速 录 员 钟金梅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