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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输钱后抢劫赌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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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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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案情」

  被告人:朱广胜,男,26岁,江苏省建湖县人,农民,住建湖县蒋营镇三合村朱家庄。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广勇,男,21岁,江苏省建湖县人,农民,住建湖县蒋营镇三合村朱家庄。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生军,男,21岁,江苏省建湖县人,建湖县帘子布厂工人,住建湖县蒋营镇三合村朱家庄。1996年6月4日被逮捕。

  1996年2月27日晚8时许,本案三被告人与本村的朱为堂、朱腊昌以及本镇荡东村的卞正兵、钱德兵等人在本村朱成华家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朱广胜的3000元赌资全部输光。次日凌晨1时许,在场观赌的朱立堂叫其儿子被告人朱广勇回家,朱广勇未走。朱立堂走后不久,复又折回,将朱成华家大门踢开,进屋后拍着桌子说:“你们荡东人眼太瞎,合起来到朱家庄赢钱。”被告人朱广胜听后即站到桌子上对卞正兵等人说:“你们把赢的钱全部丢下来,否则一个也走不掉。”同时指使同村参赌者朱士银将大门关上,用椅子把大门抵柱。此时,被告人朱广勇、李生军也跟着朱广胜起哄,并分别对卞平原、卞正兵拳打脚踢,致卞平原鼻子流血,卞正兵的腹部被踢后瘫在地上。其间,被告人朱广胜也打了卞正兵几拳。随后朱广胜又指着卞兆龙威胁说:“ 限在五分钟之内将钱交出来,否则就继续打人!”卞兆龙当场交出现金4400元,朱为堂交出现金420元,合计4820元。被告人朱广胜分得3500元,被告人朱广勇、李生军各分得325元。除个人输掉的赌资外,朱广胜多得500元,朱广勇多得80元,李生军多得90元。此外,参赌人朱腊昌从中索回赌资400元,朱广富索回27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广胜、朱广勇、李生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抢劫赌资,不仅抢回本人所输赌资,而且将他人的赌资也抢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广胜、朱广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生军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6年8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广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朱广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李生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随案移送的赃款535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参赌人员之间抢劫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必要进行探讨。有人认为,赌资不是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参赌人员互相抢劫 赌资,是“ 黑吃黑”的行为,谁赢谁输的是非曲直难以判断,不宜认定为犯罪。这种见解不甚妥当。赌资原本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一经用于赌博这种非法活动之中,其性质就转变为非法财产,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赌资并非无主财产,可以任人处置,而是应当作为赃款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抢劫赌资不是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惩治抢劫赌资的人,也不是保护参赌人的非法活动或非法所得,而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没有参加赌博的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赌场赌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至于参赌人员相互之间抢劫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如果只是抢回本人输掉的赌资,而不涉及他人的赌资,且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的,实践中也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这个范围。他们以暴力、胁迫的手段,不仅抢回了自己输掉的赌资,而且劫取了他人的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法院以抢劫罪对他们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此外,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有必要加以分析。这三名被告人具有共同的抢劫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是否具有共同的抢劫故意呢?答案是肯定的。认定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关键要看他们之间有无犯罪的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可以在事前形成,也可以在事中形成;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联络,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联络。本案三被告人事前没有要共同抢劫的密谋磋商,其共同抢劫的故意是在赌博活动的过程中突然发生并以默契的方式形成的。当第一被告人朱广胜站在桌子上喝斥 “你们把赢的钱全部丢下来,否则一个也走不掉”时,二、三被告人朱广勇、李生军不仅跟着起哄,而且立即分别对卞平原、卞正军进行殴打。这表明二、三被告人接受了朱广胜的抢劫犯意,愿意与之共同行动,而事后共同分赃的行为又进一步印证了他们三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这些情况说明三被告人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法院认定他们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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