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案经本人精心努力,最终成功使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获刑,取得良好效果。PS: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抢劫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构成抢劫罪(未遂)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二、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侦查人员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多次讯问时交代并无反复。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崔某某于1990年2月某日出生,刚满18周岁不久,系在校学生,在学校表现较为突出,学习刻苦,工作认真负责,在校两年多时间里多次获得奖学金,并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崔某某所就读学校“绍兴某某学校”鉴于其平时的良好表现与端正的学习态度,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请求函”,请求法院能从轻量刑。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学校出具的该份“请求函”,对其从轻处罚。
六、从犯罪动因而言,被告人崔某某因交不起学校住宿费用,至今尚挤在实习单位嘈杂的宿舍里。崔某某是个孝子,考虑到家里家境不好,为了不给年迈的父母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一直希望能够靠自己赚钱。此次犯罪,是因其法制观念淡薄,在经济拮据而又迫切希望改善住宿条件以便更好学习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受网友“抢一块两块不是犯罪”的错误教唆影响所致,令人惋惜。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崔某某的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七、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系抢劫未遂,并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深表赞同。辩护人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崔某某有利的情节,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崔某某刚满18周岁不久,一贯品行良好,与其他抢劫类案件中穷凶极恶、无所事事的被告人有明显的本质区别,改造可塑性较强,其父母也愿意对其严加管教,使其从此次事件中深刻吸取教训,永不再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被告人崔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使他看到希望,要比判处重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
辩护人再次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备注:本案经本人精心努力,最终成功使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获刑,取得良好效果。PS: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