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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遇骗局输钱 找人报复成抢劫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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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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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张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结婚已经有3年了,胡先生性格比较外向,喜欢结交朋友,除了上班,平时业余时间比较喜欢去小区附近的棋牌室打打牌,搓搓麻将。而张女士则性格比较内向,是个标准的贤妻良母,两人性格正好互补,小两口小日子过得虽然平凡,但是也很甜蜜。时间长了,胡先生在棋牌室里结识了一大帮牌友,不知道是赌运不好,还是牌技不佳,胡先生最近一直输钱,一开始,胡先生还不以为然,可是时间一长,胡先生就开始有些怀疑几个牌友或麻友一起出老千,让他输钱。可是一直没有找到证据,胡先生的疑心病越来越重。这时,胡先生认识的一个酒肉朋友李先生听了他的遭遇后,觉得那个棋牌室一定有鬼,估计是棋牌室老板和这帮牌友勾结,联合起来让胡先生输钱,于是答应替胡先生出这口恶气,让他的一帮朋友给棋牌室老板及里面的人一点教训,让他们赔偿胡先生的损失。

  几个月前的一天,胡先生正照常在单位上班,不一会儿手机响了起来,原来是他的朋友李先生打来的,李先生在电话里说他的朋友已经都找来了,让胡先生把棋牌室的地址及放钱的地方告诉他,胡先生想报仇的时候总算到了,于是立即把棋牌室的地址和情况告诉了李先生。谁知,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彻底改变了胡先生的一生。

  原来那个李先生叫上了一帮黑道的朋友,一共有七八个人,到棋牌室后对棋牌室进行了洗劫,不但抢走棋牌室柜台里的现金三十多万,而且还用刀将棋牌室老板及牌友都刺伤,老板和很多牌友都受了重伤,被附近群众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一共抢劫了十多人,幸好没有人死亡。后来公安局接到报警,经过侦查,当晚就抓到了这七八个抢匪。后来抢匪向公安局供出了李先生和胡先生,胡先生几天后也被抓走了。张女士知道发生这么大的事后当场就懵了。张女士一直想不明白他丈夫并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仅仅是打电话让抢劫的人过来,向他们提供棋牌室的地址和人员财产情况,怎么也会被抓走。

律师建议 第一、根据张女士的讲述,胡先生虽然没有具体实施抢劫行为,但是他为抢匪提供了抢劫地点及棋牌室的相关信息,并且事先也知道这件事,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次是七八个人一起实施抢劫行为,为共同犯罪,而张先生虽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但是他的行为为他人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属于抢劫罪的共犯,因此他也应当构成抢劫罪。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程度及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和从犯。本案中根据张女士的陈述,她丈夫并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仅仅为抢匪提供了棋牌室地点、人员和财务情况的信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对于胡先生可能会判处多少年刑期,要先看本案中实施抢劫的人是否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抢劫棋牌室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本案中棋牌室应当是公开的场所,一般不认为是入户抢劫中的“户”,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之一“入户抢劫”。
  2、本案中,抢劫致多人受伤住院,可能会构成“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不过具体是否属于重伤,要由法医来进行鉴定。另外,本案中,共抢劫了三十多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而盗窃罪的标准是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因此本案中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另外,抢匪还携带刀具进行抢劫,也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鉴于上述加重情节,本案中的主犯应当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胡先生作为从犯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本案情节严重,胡先生又没有自首、立功、年龄上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期可能会往十年有期徒刑靠。
  第四、胡先生案发后没有再和抢匪联系,也没有参与分赃只是案发后的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只不过是作为法院量刑情节的考虑,具体还得由法院来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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