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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穿警服'抢劫' 四次审判最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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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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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安宁分公司保安员郝小东,在被派往安宁区烟草局工作期间,因其执行公务时身着警服查扣一批香烟,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冒充警察抢劫”送上了被告席。
18日,历经四次审判的郝小东,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2月17日19时许,郝小东身着私自购买的99式警服,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厦西门口,持兰州市安宁区烟草专卖局特派员等证件,冒充人民警察,以查扣假烟为名,对刘某拳打脚踢,抢劫其现金1800元和价值262元的“555”牌香烟1条,“黑金刚”香烟90盒后逃离现场。
2004年8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小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郝小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郝小东提起上诉。2004年11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七里河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4年12月22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后认为,从该案的基本事实来看,郝小东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郝小东的行为与其平时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其行为与职责有一定的联系。郝小东在实施这些行为过程中,向受害人出示过有关证件,并征求过有关领导处理意见,上交了查扣香烟,故判决郝小东无罪,违法所得1800元予以追缴。2005年元旦前夕,针对法院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以判决中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郝小东被再次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烟草两部门对郝小东身着警服参与平时执法,是持默认和放任态度。因此,郝小东的对外工作身份是明确的,且郝小东被指控的行为与其平时工作职责有关联性。虽然在收缴烟、款时,郝小东对刘某实施了轻暴力行为,但显然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而实施暴力,且郝小东事后向其主管领导上交了部分财物,虽主观上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钱物的故意,但不构成犯罪,因此,抗诉机关以抢劫罪抗诉不当。据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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