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抢劫5元钱 换来6年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2 17:25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矿业大学中英商务2003年级学生沈某因涉嫌抢劫、寻衅滋事,近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4年1月17日夜,沈某、郝某及董某在新沂市新安镇段家巷附近租乘汪生利的机动三轮车到新安镇田吴村,车行至田吴村十字路口南200米处停下时,沈某即下车对汪生利拳打脚踢,并向汪生利要5元钱,汪生利即从上衣口袋内掏出5元钱给沈某。
2004年1月24日晚9时许,沈某、郝某、孙某及王某(另案处理)在新沂市“大众”网吧上网结束后,沈某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其他三人均同意。四人遂到新沂市新安镇绿洲宾馆附近租乘被害人尤兆阳的机动三轮车,当车行至新安镇田吴村路口时,王金贵因故下车,沈某、郝某、孙某三人继续坐车前行。当车行至新沂市东方中学附近时,三被告人让尤兆阳停车。停车后,沈某向尤兆阳要钱,尤兆阳不给,沈某即拳脚相加殴打尤兆阳。后沈某又用刀砍尤兆阳头部数刀,尤兆阳被砍伤后跑到东方中学求助,三被告人逃跑。经法医鉴定,尤兆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沈某赔偿被害人尤兆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2004年1月27日下午5时许,刘二猛(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沈某等七人从瓦窑坐车到新沂市第三中学玩。在三中门前东西路上,路遇第三中学学生袁辉、于小勇,徐某以袁辉评论其穿着为由,与沈某、王某等人追打袁辉,沈某用脚踢打袁辉并持刀砍中袁辉面部。经法医鉴定,袁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沈某赔偿了被害人袁辉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