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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冒充军警抢劫45元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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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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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他人45元钱的被告人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携带橡皮棍、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山东省临沂罗庄区双月湖公园东侧一条小路上,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查身份证、暂住证为名,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在此玩耍的佘某、赵某实施抢劫,因二人没钱,抢劫未遂。

  6月24日晚9时许,不甘心的李某又伙同他人,身穿迷彩服,配戴上印有“值勤”字样的红袖标,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双月湖公园抢得在此游玩的赤某等4人现金45元。很快,二人被赶来的巡警抓获。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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