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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帮助”抢劫犯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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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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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占有 诈骗罪

【案情简介】

一男子以可以通过关系为他人减刑,骗取他人信任和财物之后却用于赌博挥霍一空。9月2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小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春平因犯抢劫罪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小清得知此事,便找到刘春平妻子谢某英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让刘春平减刑,过年时刘春平即可放出来,但需要20000-30000元现金,并承诺刘春平没出来过年就把钱如数退还。谢某英信以为真,几天后就将所借20500元和二条硬包“中华”烟交给刘小清。

2008年12月1日,刘春平在二审时因举报他人犯罪实事有立功表现,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年底,谢某英见快过年了,而刘春平还未放出来,先后单独和邀请谢冬刚、杨燕飞等人找刘小清,问其事能否办成,要是办不成把钱退还。刘小清谎称刘春平二审改判是其帮助所致,且又谎称到2009年8月份可以想办法将刘春平放出来,至于钱已经送出去了就拿不回来了,因而也不能退还给谢某英。事实上,被告人刘小清没有能力帮刘春平减刑,刘小清将谢某英20300元现金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2009年7月7日,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刘小清犯罪所得20000元返还谢某英。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许诺他人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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