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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抢劫枪杀富商案一审宣判 两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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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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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三名劫犯持枪抢劫本地富商,在劫取银行卡及密码后将富商杀人灭口。1月25日,备受关注的抢劫枪杀富商案一审宣判。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超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锐、刘建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6098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陈锐让被告人陈超帮其购买枪支,2010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陈超将梅秀勇(另案处理)让其保管的一支仿六四手枪和五发子弹以一万元价格卖给陈锐,陈锐将该枪和子弹交给被告人刘建安保管,刘建安将该枪、弹藏匿于自家衣柜中,约一个月后,陈锐将该枪、弹拿回。2010年5、6月份,被告人陈锐纠集被告人刘建安、陈超密谋抢劫本地富商,若是相识的人就杀人灭口。

201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陈超开着租用的白色中华小轿车和陈锐、刘建安在德安县街上转,寻找合适的人绑架搞钱,在德祥宾馆门口时,被告人陈锐发现了被害人杨某的车子,陈锐知道杨某很有钱,就提议绑杨某搞钱,刘建安和陈超表示同意。三被告人即在路边守候,后因三人在车上睡着,当晚未能实施抢劫。

201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锐和刘建安驾驶白色中华小轿车在德安县寻找被害人杨裕旺的车子,后发现杨某的车子停在德安县移动公司的边上,二人分析杨某一定在九尊堂茶楼打牌。二人吃过晚饭约晚上9点多钟,接上被告人陈超并携带枪支、匕首、鞋带、胶带、帽子等作案工具,开车寻找被害人,后在宝塔大道看见杨某的车子在前面,即尾随其后。在宝塔大道中国移动公司西面马路上,趁杨某下车之机,陈锐、刘建安强行将杨某拖上车,拖拽过程中将杨衣服扣子扯掉,在遭到杨的反抗时,刘建安用枪把击打杨某头部,致其头部出血。在杨某被迫上车后,陈锐立即从杨某身上搜出手机并关机,陈超即开车离开现场,途中,陈锐换下陈超自己开车,刘建安、陈超用胶带捆绑杨某双手,将其押在车后排坐在中间,往永修方向行驶。在永修县燕坊路段,由于车子损坏,遂由陈锐返回德安县城借车。在此期间,刘建安从杨某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搜出现金12200元及银行卡七张。被害人杨某为保性命,说出银行卡密码,刘建安打电话给陈锐,询问能否放了杨某,陈锐没有表态。不久,陈锐驾驶借来一辆别克轿车来到,将杨某转至该车,向前行驶约100米,车子被陷。被告人陈锐第二次返回德安县城,借来一辆黑色海马小轿车,刘建安对陈锐说,杨某可以给每人一笔钱,说绝不会报案,问陈锐是否放了杨某。陈锐说杨裕旺的话不能相信,杨不可能不报案。之后,留下陈超看守二辆被陷车辆,陈锐、刘建安将杨裕旺转至海马车上将其带至九江银行共青城分行核对劫取到的银行卡密码。确认密码正确的有三张,其中九江银行卡中有存款71450.50元、农业银行卡中有存款1587.96元、信用联社卡中有存款45621.51元。陈锐暗中从九江银行卡上取出2000元现金藏在身上。随后二被告人按事先商量好的,认识的人就杀死灭口,即由被告人陈锐开车将杨某带至共青城金湖大堤金鸡坡路段,陈锐下车后,拉开被害人一边的车门和杨说话,引开杨的注意力,刘建安趁杨不备,用鞋带从后面勒住杨的脖子,陈锐在前面按住被害人的头,在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后,二被告人各抓住鞋带的一端直至将被害人勒到不能动弹,将杨某拖下车后,陈锐发现被害人还在呼气,即告知刘建安被害人还没有死,刘建安即持枪朝被害人头部开了一枪,然后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推下大堤。二被告人返回九江银行共青城分行从信用联社卡中取出17500元,到燕坊接上陈超返回德安县城。回家后,刘建安将杨裕旺的手提包丢入北门河内。

7月13时上午,三被告人一起在聂桥镇宝山村陈超家老屋的厨房灶台里将马自达车上的座垫、作案工具手套、被害人包内的一些票据等物品烧掉。7月14日,陈锐、刘建安到南昌从杨裕旺信用联社卡内取出17000元、从农行卡中取出1500元。7月14日,三被告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杨裕旺符合枪弹损伤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锐、陈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建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陈锐、刘建安、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枪劫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劫取财物后,被告人陈锐、刘建安又将被害人杀害灭口,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超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陈超在抢劫过程中,其作用相对被告人陈锐、刘建安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锐、刘建安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当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锐、刘建安、陈超口头表示不服,要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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