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保安,因为一直没发工资,没钱吃饭,才抢劫的”,26岁的山东人王某因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某55元钱和一盒红塔山牌香烟,被
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0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丰台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小卖部内,持刀抢走张某的人民币55元及红塔山牌香烟一盒,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7元。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庭上王某表示认罪。 “我认罪,我不懂法,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王某说。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改决心,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劣迹,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