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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仿真玩具手枪制造抢劫绑架案 五绑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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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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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持仿真玩具手枪制造抢劫案的彭要深、李红欣等五绑匪,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5年9月2日,家住上蔡县华陂镇的彭要深和徐容州(另案处理)预谋寻找目标实施抢劫,由徐容州电话联系自己的弟弟徐容怀、由徐容怀牵线找来李红欣、汤只非二人来到漯河,后李红欣又找来申正涛。五人经预谋确定对王某实施绑架、抢劫。

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本田轿车返家在楼下院内停车时,事先躲藏在院内的徐容州、彭要深、李红欣、汤只非、申正涛五人持仿真玩具手枪上前将王某劫持。后驾车将其带出市区。途中对其殴打、捆绑,致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搜出其存放在车上的8万余元现金及两部手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483元)。将王某蒙头丢弃至舞阳县莲花镇境内的滞洪区荒地中,后又驾驶王某的本田轿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6826元)逃至舞阳县城,把车弃至舞阳县中心医院后逃离。案发后两部手机及部分赃款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申正涛、李红欣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余3人也相继归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要深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红欣、汤只非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人民币2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申正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力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容怀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五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

此案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规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彭要深、李红欣、汤只非、申正涛的量刑及处罚金额。对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徐容怀重新量刑,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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