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广东持玩具枪抢劫案主犯获刑十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5 17:30
人浏览

  本报清远讯 歹徒凭一把塑料玩具枪和一把西瓜刀,伙同他人抢走一辆小车,仅贱卖6000元。日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作案工具:

  玩具枪+西瓜刀

  去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杰与苏某焙(另案处理)准备了一把塑料玩具枪和一把西瓜刀,商量去抢劫。22时左右,两人坐车到了怀集县城,开车者是司机邓某。在连山县福堂镇与小三江交界的一个地方,苏某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玩具枪对着邓某的腹部,而罗某杰拿出水果刀,逼邓某交出钱包等物。随后,两人开着抢劫到的小轿车逃离现场,次日,将小车以6000元贱卖分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杰将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判决:

  10年刑期+2万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罗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折价人民币432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予以刑罚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最后,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杰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点击箭头返回抢劫罪栏目浏览更多信息,或点击以下文章:

  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对飞车抢夺的刑事打击政策的演进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的依据和情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