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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潜伏取款机旁实施抢劫 四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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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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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朋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少军、徐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9月间,张成、朱朋成、杨少军、徐进伙同娄钢(另案处理)等人,在夜间8点至11点期间,等候在银行自动取款机附近,趁被害人取款之际,上前用刀抵住其身体,并用言语威胁,实施抢劫。四人先后抢劫四次,抢劫所得财物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朱朋成、杨少军、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成、朱朋成系多次抢劫,鉴于张成系累犯,朱朋成在实施抢劫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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