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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带打工为名骗他人到外地并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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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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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以带其到张家港市打工为名,将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蒋某骗至张家港市某镇的一个出租民房内,刘某持刀逼迫被害人蒋某将衣服全部脱光,用铁链子将蒋某锁在床上,抢走被害人蒋某的银行卡1张、手机1部等,实物价值人民币260元,并逼迫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刘某从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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