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精神病人抢劫 判处徒刑三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4 03:46
人浏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精神病患者持刀抢劫的案件,上诉人刘小光(化名)最终获刑三年,同时被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农历大年初五,刘小光因身上无钱用,便产生抢劫的念头。下午2时许,他窜至衡阳火车站附近的一栋大楼旁,看见被害人薛某正在打电话。刘小光要求薛某将手机给他,薛某不从,刘便掏出一把水果刀刺了薛某一下。薛某无奈,只得将手机交给了刘小光,刘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薛某连忙找到该大楼的一名保安,请求其协助抓抢劫犯。两人经过追赶将犯罪嫌疑人刘小光成功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两把水果刀。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00元。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小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刘小光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他犯间歇性精神病长达两年,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属于抢劫未遂,并且在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小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根据湘雅二医院的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小光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诉人刘小光对此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抢劫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上诉人将手机抢劫到手后,其犯罪行为就已经实施终了,系犯罪既遂。上诉人抢劫后立即逃跑,没有主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法院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