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无业少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纠集一起,采用暴力手段专抢司机的钱财,5月31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三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因无钱用,以打车为名,将一辆出租车骗至新建县西山镇320国道836公桩处路边一空地上。随后,赵某趁司机不备拔掉了车钥匙,钱某、孙某则各持一根钢管砸坏了出租车玻璃进行威胁,抢得司机熊某人民币600余元及一部蓝极星牌手机(无法估价);2009年9月6日,四被告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在南昌市第三职业职业学校旁抢得司机人民币500元及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得手后由李某开车接应逃离现场;2009年9月11日,四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将司机骗至第三职业学校旁,抢得人民币500元及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2009年11月25日晚6时许,四被告人在南昌经济开发区黄家湖西路一工地附近,抢得司机人民币310元及一部金立V86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元),当天晚上,钱某、李某准备在黄家湖再次抢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1月27日、12月16日,赵某、孙某在网吧上网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17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械协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某、钱某抢劫四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76元;孙某抢劫三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李某抢劫二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6元;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相互合作,只是分工不同,故不区分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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