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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被盗起歹意 抢劫“的哥”坐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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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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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钱包被盗没钱用,被告人谷小龙抢劫“的哥”被公诉。8月9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谷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谷小龙因钱包被盗,身上没钱用,遂起意抢劫。5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谷小龙携带一根钢筋撬棍,在长虹大道九江银行门口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往庐山区黄土岭村搏击学校。当车行至庐山区十里铁路桥爱华新村路口时,谷小龙用钢筋撬棍击打陈某头部,陈某随即反抗,二人在车内扭打起来,被害人陈某抢下钢筋撬棍,被告人谷小龙见状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谷小龙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谷小龙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谷小龙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当庭一次性付清。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希望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小龙在抢劫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未抢到财物,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谷小龙作案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也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被告人谷小龙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酌情从轻处罚之情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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