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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有隙烧汽车 2放火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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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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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车辆营运过程中与人起纠纷,王玉英泄私愤伙同他人将两被害人的汽车点火焚烧。4月19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玉英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赵建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赵建新原先缓刑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物质损失计人民币5.68万元。
2003年7月至2004年10月,王玉英因车辆营运与刘某、刘某某两人发生矛盾,并一直怀恨在心。2004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王玉英伙同被告人赵建新携带汽油、旧衣物、打火机等物,驾车至句容市下蜀镇刘某家院内,由被告人王玉英将旧衣物浇上汽油,置于刘某的东鸥牌轻型客车左、右后轮处,再由被告人赵建新用打火机点燃。后两被告人又驾车窜至下蜀镇刘某某家院外东侧,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某某的友谊牌轻型客车点火焚烧。两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火情因被及时发现并予以扑救,才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它重大财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玉英、赵建新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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