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子失恋迁怒他人放火泄愤 不堪逃亡之苦自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4 16:47
人浏览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例被告人因与女友分手,竟放火焚烧商场泄愤报复的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学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54.5元

2006年2月,王光学在刘首浩、王春会夫妇经营的酒店担任厨师期间,与刘首浩的侄女刘某相识、恋爱。但好景不长,四个月后两人分手。王光学认为是刘首浩在其中作梗,便怀恨在心,意欲报复。

7月12日凌晨2时许,王光学携带5公斤汽油窜至农二师31团刘首浩、王春会夫妇经营的商场,将汽油从商场门缝倒入,点燃后逃窜。造成商场价值13554.5的财物毁损,并危机商场周边近百户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后,王光学一路逃亡,三个月来身心俱疲,精神崩溃,终于在同年9月14日走进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光学因女友与其分手,而怀恨他人,为发泄怨恨,竟在农二师31团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放火烧刘首浩夫妇经营的商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王光学的行为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王光学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