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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挑衅便持刀砍死他人 男子故意杀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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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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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徐某在同村村民陈某家喝酒,酒后无故将被告人张某砍成七级伤残,事经派出所协调,徐向张赔付了1万元。2005年,徐某认为张某治伤没有开销1万元,多次要求张某退回3000元。

  2005年10月22日上午9时许,徐某在路上碰见张某,便上前用脚踢张某的摩托车,并威胁说:“如果不退回3000元,就把你及你的儿子砍死。”张某于是就回家拿了一把柴刀,来到村口等候徐某。10时许,张某见徐某经过村口,徐某看见张某从身上拿出柴刀,便转身逃跑,张某即冲上一刀砍在徐某的后脑,徐某当即倒在地上,张某又向徐某的头部砍了三刀。

  随后,张某报警并携带作案工具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终审裁定,维持韶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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