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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老板不满房东涨租金放火烧轿车以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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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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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的重庆人孙某,在北京开了家美发店,因手艺高超,生意非常红火。就在孙某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被其视为母亲一样的姐姐突然自杀,无法接受打击的孙某自此一蹶不振,精神抑郁、脾气暴躁。就在因为涨租金的问题与房东发生争执后,气愤不过的孙某放火烧了房东的轿车。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孙某患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为由对其减轻处罚,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孙某出生后母亲就去世了,从小被寄养在别人家里,懂事后姐姐就一直照顾他。成年后,孙某学到一手高超的美发手艺,曾参加过多项美容美发大赛,还获过特等奖、优秀奖。后孙某来到北京发展,在姐姐的资助下开了一家美发店,因为手艺好,还计划开第二家分店。但就在此时,姐姐突然自杀了。孙某一直视姐姐为自己身边唯一的亲人,姐姐的自杀身亡给孙某造成的打击非常大,自此他就像变了个人似的,不再工作。

因此,美发店的生意一日不如一日,为此孙某找到房东想转让承租的门面房。房东表示房屋租金要涨,二人发生了争执,孙某非常气愤。2007年6月14日凌晨3点多,为泄愤孙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瓶引燃了房东的高尔夫轿车,并将旁边的两辆轿车引燃,造成3辆车损毁。同年6月27日,孙某被抓获。经鉴定,3辆轿车共价值人民币15万元,而房东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3.6万元,为此房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查,孙某患有精神疾病,在犯罪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

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是限制责任能力人,且在本案中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以处罚。孙某患精神疾病,在犯罪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且被告人能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孙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本院依法予以判定。法院在对孙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判决孙某赔偿房东经济损失人民币13.6万元。

判决后,孙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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