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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到钱就放火报复 村民屡点他人柴垛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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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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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借款不给就放火报复,9月18日,被告人何晓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6岁的何晓是方城县独树镇人。2004年10月上旬,何晓向同村村民何天借钱,何天未借钱给何晓。同年10月15日晚8时许,何晓将何天家存放在房檐下的辣椒垛点燃后离开现场,造成室内木床、被子等财物烧毁,村民发现后将火扑灭。

2006年11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何晓因未从同村何金家借到钱而心存不满,将何金家西屋山墙处的柴垛点燃,被发现后因扑救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

2006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晓将与自己发生过矛盾的何宝、何广家的柴垛点燃,在村民的帮助下及时扑灭,未造成重大损失。当晚何宝、何广等报警,被告人何晓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晓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先后三次盗窃村民何宝、何立、何金家的架子车下盘、压井头、电视机等财物价值1421元。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晓在向他人借钱未果后及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心存报复心理,为泄私愤,利用夜晚多次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被村民及时发现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何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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