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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放火 触刑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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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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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系西华县大王庄乡一农民。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发生口角,便产生报复心理,遂将王某家的柴火垛点燃,结果锒铛入狱,后悔莫及。西华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回家的路上,途径本村村民王某家西边的胡同时,因王某家说胡同是他家的禁止张某通过,与其发生口角。3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王某家屋后西边的电线杆下,用随身携带打火机将电线杆下垃圾堆点着,垃圾堆着火后把王某家柴禾垛引燃,后西华消防队赶到后把火扑灭。后被害人王某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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