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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大拐卖儿童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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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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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先后拐卖9名儿童的淅川特大拐卖儿童案主犯叶增喜执行了死刑。

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叶晓林先后将淅川县老城镇、上集镇、城关镇、金河镇和西峡县丁河镇在外玩耍的9名2至7岁的儿童骗走,带到在河南新乡市打工的哥哥叶增喜、侄儿叶欣帆家。叶增喜先后通过曹江所、卢振新、秦云荣等人以1.2万至3.3万元的价格将这些小孩卖到新乡、山东东明县

多名儿童失踪,引起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2日,将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9名被拐骗儿童全部成功解救。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卢振新、叶欣帆、李亚琳、秦云荣、曹江所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多达9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2008年3月14日,南阳中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十三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叶晓林、叶增喜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叶晓林、叶增喜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上诉人叶晓林、叶增喜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出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兄弟二人事先预谋后达成默契,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分工协作,伙同他人,拐骗、出卖儿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叶晓林、叶增喜在8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9人,数量多,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情节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叶晓林所起作用略小于叶喜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核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喜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叶晓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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