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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拐卖儿童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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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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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0年4月7日)本辩护人收到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XX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00元。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全部被采纳,陈XX被减轻处罚,得知结果后,当事人及其亲属都非常激动,判决结果比预期要轻的多,因为按照法定刑陈XX应被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本次辩护非常成功。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并经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陈XX被控“拐卖儿童罪”进行辩护。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陈XX进行了会见,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陈XX应当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虽参与其中,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该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秦XX通过出租公司的传呼台租用出租车联系上了陈XX,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也只是说是去长治接人,在到武安时接到了被告人魏XX。回到临清后,魏XX留了陈XX的电话,以方便联系租车。在此前,陈XX并不认识魏XX与秦XX,更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在第二天,魏XX又打电话租用陈XX的出租车去南环路办事,陈XX也不知道魏XX去干什么。对一个职业的出租车司机来说,一般是不会问客人租车干什么,而只是问客人到哪里去,按照客人的要求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在本次拐卖儿童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XX也不知道魏XX等人在干什么。更不知道发生了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本次犯罪行为中,陈XX在主观上不具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该次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不构成犯罪。

二、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中,陈XX也是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

在该次犯罪中,陈XX是在从长治回临清快到家的路上才听到有小孩哭,才知道魏XX提的方便袋中有小孩,陈XX此时仍不知道小孩是怎么来的。在第二天魏XX租用他的车到八岔路镇交易的过程中,陈XX听到买孩子的人与魏XX等人的对话时,才真正意识到魏XX等人是在贩卖小孩。遗憾的是,被告人陈XX此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许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与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在该次犯罪中,陈XX事前并不知情,在其知情后,魏XX等人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已基本接近尾声,陈XX在主观上只是被动的参与了犯罪行为,参与的犯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

三、被告人陈XX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职业是出租车司机,只是提供出租车服务,靠出租车运送客人挣取微薄的运费。陈XX与魏XX等人接触,也只是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而认识。陈XX也是在被告人魏XX与秦XX的欺骗下稀里糊涂的参与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若在一开始,魏XX、秦XX就告知陈XX租用其出租车是拐卖儿童,我想信,陈XX是不敢参与的。陈XX只是在多次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魏XX等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发现风险,才铤而走险。

陈XX在整个拐卖儿童的犯罪链条中,除了提供出租车服务外,没有参与任何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即不买、也不卖,也不介绍、中转、联络,即不提供任何资金、也不参与分赃。即使没有陈XX的参与,魏XX等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租用任何一辆出租车都可以完成,陈XX在魏XX等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无关紧要的作用,陈XX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明显属于从犯。

四、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等严重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等任何后果,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一情节,请法庭给以充分注意。

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没有被遗弃,均身体健康,且被人收养,这些儿童在将来肯定也会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当然,我并不是否认本案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根据目前现有的证据材料,本案没有查明被拐卖儿童的来源,被拐卖的儿童不排除是亲生父母自愿出卖,也不排除遭到了亲生父母的遗弃。若是这样,本案中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本案中的拐卖儿童的情节与其他采取拐骗、盗窃、绑架、抢夺等手段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区别,在量刑时亦应明显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陈XX的家庭异常困难,其出租车收入系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陈XX走上犯罪道路也系因生活所迫,但陈XX在主观上并不是想靠拐卖儿童分赃挣取钱财,被告人陈XX在得知魏XX等人在进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后,也只是靠出租车挣取应得的运费,没有任何分赃行为,陈XX的的主观恶性较浅。

在案发前十天左右,陈XX因贫穷导致家庭矛盾,刚刚与妻子离婚,年仅二岁的女儿归陈XX抚养,父亲早已病故,母亲常年有病,胸椎严重畸形,双侧胸腔积液,有可能存在癌症病变,但至今无钱治疗。陈XX被逮捕前,系其全家的唯一经济支柱,被告人陈XX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生活极不稳定,出租车收入系其全家的唯一经济来源。

被告人陈XX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生活所迫,陈XX在参与的犯罪行为挣取的出租车收入不是为了个人挥霍,为了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在当前出租运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临清,能揽到一个长途或包车的出租业务是非常难得的,陈XX也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下,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但陈XX自始至终均是靠出租车挣取应得的运费,在得知魏XX等人拐卖儿童后,也没有参与分赃,陈XX在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恶意。

六、在被告人陈XX参与的共同犯罪案发后,陈XX是唯一一个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被告人,陈XX的悔罪态度是最好的。

根据本辩护人会见陈XX时了解的情况,结合案卷中陈XX的供述材料,及在公安第一本卷宗中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通过今天庭审中陈XX的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此案提供了极大帮助。被告人要案发后认罪伏法,积极悔改,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理由,被告人陈XX只参与拐卖了三名儿童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明显的从犯,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危害,其也没有参与分赃,在归案后陈XX积极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浅,且陈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一直本分做人。辩护人认为,只有对陈XX减轻处罚才能罚当其罪。

最后,辩护人再次请求法庭对陈XX的家庭处境给以额外的关注,陈XX的两岁的女儿等待着他的抚养,患有绝症的母亲没有人照顾,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陈XX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民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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