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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明、李广成收买拐卖的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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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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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一中刑终字第380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广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小学文文化,系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调河头乡小会庄村。199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天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淑云,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隆化县人,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高林营村。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炳,男,194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小学文化,系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调河头乡小会庄村。199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广明,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无文化,系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调河头乡小会庄村。199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继刚,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小学文化,系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调河头乡小会庄村。199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实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淑云、李炳犯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李广明、李广成犯收买拐卖的妇女罪;原审被告人李继刚犯强奸罪一案,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红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淑云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炳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广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广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继刚奸罪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广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广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广成撤回上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0)红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淑霞  
审 判 员 王 掀  
代理审判员 郝玉珠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世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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