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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刚、褚建军、刘贵娥等人拐卖妇女、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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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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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建军,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庙湾乡柳林村。199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志荣,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暂住山西省阳曲县黄寨镇。199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海青,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庙湾乡羊圈村。199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莉,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沙河镇二七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山西省阳曲县黄寨镇。199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玉军,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阳曲县黄寨镇北郑村。199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志刚,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阳曲县黄寨镇。199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贵娥,女,1974年6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曲县黄寨镇大屯庄村。199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明亮,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庙湾乡常家坡村。200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润明,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庙湾乡柳林村。199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志刚、褚建军、刘贵娥、段志荣、赵海青、曹明亮、张莉、段润明、段玉军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一案,于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并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褚建军、段志荣、赵海青、张莉、段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999年5月4日,被告人褚建军伙同胡应国、段毛毛(均在逃)窜至本市胜利街永亮歌城,以请吃饭为由,将该歌厅四川籍女服务员陈顺美拐卖给娄烦县庙湾乡柳林村的段海则,得赃款5500元,分赃挥霍。1999年7月1日,陈顺美逃回四川老家,8月9日返回太原报了案。
  1999年农历五月初九,被告人段志刚、刘贵娥、段志荣将山西代县在阳曲县打工的女青年马丽平骗到娄烦县,途中给马丽平喝下放有安定药的健力宝饮料,致马丽平昏迷。由被告人赵海青联系卖给该县庙湾乡双井村的康福生家,得赃款6000元,分赃挥霍。破案后马丽平被解救。
  1998年农历十月初二,被告人段志刚伙同张荣,以张荣与白秀秀(女,临县人)搞对象出游为名,将白秀秀骗到娄烦县,途中骗白吃下安眠药,使其昏迷,后由被告人曹明亮联系卖给娄烦县庙湾乡常家坡村的诸满存为妻,得赃款4800元,分赃挥霍。
  1999年农历六月十四,被告人褚建军、段志刚、刘贵娥、段志荣伙同赵海刚(在逃)以到汾河水库挣钱为由,将阳曲县黄寨红太阳歌厅的五寨县女服务员刘萍萍骗到汾河水库,骗刘喝下放有安定药的葡萄糖,致其昏迷。由被告人褚建军联系卖给娄烦县庙湾乡庙嘴村的段六堂,得赃款3500元。后段家嫌刘不能生育退回。被告人褚建军又联系将刘萍萍卖到静乐县丰镇南梁上村康白奴家,换取20只羊。被告人褚建军将羊卖了1050元后挥霍。破案后,刘萍萍被解救。
  1999年农历三月间,被告人褚建军、段志刚、刘贵娥、段志荣、张莉将阳曲县黄寨镇小雨点歌厅河南籍女服务员吴杏娥诱骗至娄烦县,由被告人褚建军联系,卖给庙湾乡常家坡村的褚奴脸家,得赃款4400元,分赃挥霍。后褚家因其他原因将吴杏娥送走。
  1999年农历四月初,被告人褚建军、段志刚、段润明、段玉军与姚文变(女,在逃)预谋行骗,将姚文变假卖给他人,赃款到手后,姚再行逃走。四月初三,由被告人段玉军出联系买主,将姚文变卖给阳曲县侯村乡店子村的王计龙家,骗得现金4100元。姚文变伺机逃离王家。所得赃款除姚分得2000元外,其余赃款由上列被告人分赃挥霍。
  据此认定,被告人段志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褚建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贵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段志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赵海青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曹明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段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段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诉人褚建军上诉认为,原判认定拐卖的女青年陈顺美是给其弟作媳妇,不属犯罪,且案发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段志荣上诉认为,在作案过程中,主要是刘贵娥一人所为,本人未起什么作用。
  上诉人张莉上诉认为,那天,我是陪男朋友段志刚回他娄烦老家探亲,在途中刘贵娥联系段志刚,才知他们勾结办坏事,我们一起到娄烦县以后,是褚建军联系买主,将女青年吴杏娥卖了,我所起作用甚微,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赵海青上诉认为,本人没有联系将女青年马丽平卖给娄烦县庙湾乡双井村康福生家的行为。
  上诉人段玉军上诉认为,自己是为其爱人的亲戚介绍对象,不是拐卖妇女的中介人,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九九八年农历十月初三至一九九九年农历六月十四期间,原审被告人段志刚、刘贵娥、褚建军、段志军、赵海青、曹明亮、段润明、段玉军及张莉互相勾结,先后将女青年陈顺美、马丽平、白秀秀、刘萍萍、吴杏娥分别拐卖给娄烦县、静乐县、阳曲县的段海则、康福生、褚满存、段六堂、康白奴、诸奴脸家,共得赃款2100余元。原审被告人褚建军、段志刚、段润明、段玉军与姚文变(女,在逃)预谋行骗,将姚文变假卖给他人,骗得赃款4100元,赃款均由各原审被告人分得挥霍。其中原审被告人褚建军参与拐卖妇女3人,参与诈骗1起;段志刚参与拐卖妇女4人,参与诈骗1起;刘贵娥、段志荣分别参与拐卖妇女3人,赵海青、曹明亮、张莉分别参与拐卖妇女1人;段润明、段玉军分别参与诈骗1起的事实清楚,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顺美、马丽平、白秀秀、刘萍萍、吴杏娥在各自报案材料中,揭发被拐卖的事实经过。2、证人段海则、康福生、褚满存、段六堂、康白奴、褚奴脸、王计龙买主,证实收买女青年的过程。3、各被告人的交待。以上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核实,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志刚、褚建军、刘贵娥、段志荣、赵海青、曹明亮及张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褚建军、段志刚、段润明、段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段志刚、刘贵娥、曹明亮、段润明和上诉人褚建军、段志荣、赵海青、段玉军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莉中途得知并随同段志刚、刘贵娥等人拐卖吴杏娥的行为属一般参与,原判对其定罪准确,但判处刑罚失当,其上诉理由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上诉人褚建军、段志荣、赵海青、段玉军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项,即被告人段志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褚建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贵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段志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赵海青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曹明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段润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段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并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被告人被告人张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莉犯拐卖妇女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林雁  
审 判 员 田太镜  
代理审判员 张义德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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