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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男子重婚又外遇,两妻子联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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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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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蒙蒙亮,曹先生睁开迷蒙的睡眼,按停作响的闹钟从床上爬起来。感觉床上的重量轻了,冷女士睁开眼睛,清明的眼神,仿佛从没睡下。她静静的躺着,等到大门咚的一声关上,才迅速起身。今天对她而言是个十分特别的日子……

  曹先生和冷女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步入结婚礼堂。2010年十月,他们刚刚度过结婚五周年的纪念日。那时,曹女士绝对想不到,自己的婚姻会发生这样戏剧的转折。

  整件事情的开始,源自几天前,一个白姓女子的造访。她说:“我不知道你认不认识我,但我认识你,我是来向你寻求帮助的。”之后,她走进冷女士家里,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三年前,曹先生到广州打工,认识了当时在酒店工作的白小姐,并很快与之陷入热恋。白小姐不是传统意义的好女人,她长得漂亮,身材婀娜,在与冷先生交往的同时,仍与几位有身价的老板保持亲密关系。

  2008年,曹先生在广州的事业受到重创,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按照白小姐的行事作风,她一定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与“毫无价值”的曹先生分手。但这次,她不但没这么做,反而拿出多年的积蓄,帮曹先生度过难关。可这帮助并不是无偿的,她要求曹先生拿钱前,必须与她登记结婚。为了挽救自己的事业,曹先生同意了,并在当月与其在广州登记。那时,白小姐并不知道,曹先生在万里之外的老家,已经与冷女士结婚两年多了。

  时光荏苒,转眼间又是两年。白小姐和曹先生的婚姻一直维持聚少离多的状态,敏锐的她意识到,丈夫的世界里可能存在其他女人。

  于是,再一次应酬后,他翻出了曹先生的手机和钱包,在里面发现了曹冷二人的结婚照片,以及他与另一名女子的亲密自拍……

  至此,她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掉进自己挖的陷阱里。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她雇佣私家侦探对曹先生进行调查。这时,她才知道,自己由始至终都是小三,只不过以前是没名没分的小三,现在算是嫁进门的“妾”。

  她愤怒,她不甘,她想要曹先生付出代价,可这时,她除了拥有这段婚姻,已经一无所有。她太了解社会的现实和黑暗,她觉得离婚可以,但必须给自己搞一笔傍身的钱。一番思量后,她决定找冷女士摊牌,向她寻求帮助……

  听完这个故事,冷女士的眼睛红了,却无法掉下一滴眼泪。她突然明白,为什么曹先生总是出差,自己又是为什么总会接到没有声音的电话。她想将坐在对面的女人轰走,可她接下来的一番话,改变了她的主意。

  她说:“你以为,他就我们两个女人。你以为,他不在你身边的时候,都陪着我吗?我告诉你,除了你我,他还养着其他女人。我来不是为了和你争男人,我想给你联手,将他背后的女人的抓出来,我只想在结束这段荒唐的婚姻后,仍能保证生活无忧。”

  白小姐的话,一字字钉进冷女士的心里。想到丈夫的背叛,她的愤怒转变为报复的燃料,最终同意了白小姐的要求。这次会面后,她一直和白小姐保持联络,并在两个城市对曹先生的行程进行跟踪。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她们确定了“小三”的位置……

  拉回思绪,冷女士和白小姐对视一眼。就在刚刚,她们看到曹先生与一名女子相拥走进这家宾馆。按照白小姐的计划,由她大闹,分散曹先生和“小三”的注意力,而冷女士负责将二人偷情的场面拍下来。

  然而,冷女士并不打算按照计划行事,她是要拍下相片,但是不是为了离婚后稀薄的赔偿,而是为了将丈夫和“小三”不要脸的行为公布于众……

  冷白二人各怀心事,紧随曹先生走进宾馆。今夜又将是一个多事的夜晚……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曹先生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冷女士可以以曹先生存在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同时,白小姐和曹先生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但白小姐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索求相应精神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曹先生虽然构成了重婚罪,冷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不应该采取极端的方式。这样做不仅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还侵犯了曹先生的隐私权,曹先生是有权利进行索赔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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