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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张某运输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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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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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下旬,张某、高某共同出资准备前往广东省佛山市购买毒品。同年6月23日,张某指使高某、杨某在贵阳市瑞金北路某XX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一辆汽车先期前往佛山。张某于24日乘飞机抵达佛山与高某、杨某会合。张某等在佛山购得毒品后,由高某将毒品放置于薯片包装桶内,伪装后藏匿于轿车后备箱。同年7月1日凌晨高某、杨某驾车离开佛山,张某于当日上午乘飞机回到贵阳市。 2008年7月1日23时30分许,高某、杨某驾车至本市小碧收费站时被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查获麻古、摇头丸、K粉、冰毒、开心粉等。同日,在本市科学路张某也被抓获,随后在本市某酒店房内张某的黑色挎包中,查获K粉、大麻、冰毒、麻古若干。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律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张某的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为未遂,具有酌定从宽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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