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贩卖运输毒品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6 03:44
人浏览

  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1至3月间,被告人贺建军与张福友商定共同贩卖海洛因,由贺建军出资和销售,张福友联系购买。3月21日,张福友在云南省瑞丽市从杨兴文(在逃)手中购得海洛因,并通知贺建军。贺即驾车从南宁出发,于3月23日下午到达昆明与张福友会合,并一同驾车返回。24日20时30分,贺建军与张福友在南宁市坛洛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604.3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贺建军、张福友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海洛因604.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贺建军提议贩毒、出资购买并运输毒品,张福友联系并出面购买毒品,购得毒品后又进行运输,均系主犯。贺建军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张福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亦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了对被告人贺建军、张福友的死刑判决。

  陈永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