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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辉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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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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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 东 市 元 宝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元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丹东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卓辉,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六道东一委军转楼137-13号。因本案于199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华,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以被告人李卓辉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秀君、胥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卓辉及其辩护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卓辉于1998年3月25日介绍苏永鹏(另案处理)通过刘志强(已判刑)向李铁波、庄永健(均已判刑)购买毒品,当双方在银河园歌舞厅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收获210克海洛因。
  被告人李卓辉辩称,我不知道刘志强和苏永鹏找我介绍他们作“偏门生意”就是贩卖毒品,另外,案发当天苏永鹏叫我去银河园我并不知道他们在那交易毒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卓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间,李铁波让刘志强(均已判刑)帮助其联系贩卖海洛因,刘志强又找被告人李卓辉帮助联系贩卖,被告人李卓辉将刘志强要贩卖毒品的事告诉苏永鹏(另案处理)后,苏永鹏表示能够帮助联系到买主。被告人李卓辉便将刘志强介绍给苏永鹏,刘志强与苏永鹏商定了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价格及交易地点。同年3月25日14时许,刘志强通知庄永健(已判刑)在银河园歌舞厅进行毒品交易,庄永健与刘志强及被告人李卓辉、苏永鹏在银河园歌舞厅二楼1号包房正与“买主”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10克海洛因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卓辉及其同案犯刘志强、庄永健、李铁波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毒品照片及收缴毒品条和刑事技术鉴定书在案佐证,这些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卓辉,无视国法,介绍他人贩卖海洛因210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犯,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卓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
  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对被告人李卓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卓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宇坤  
人民陪审员 廖 峰  
人民陪审员 吕春波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小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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