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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俭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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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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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刑终字第36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俭,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武胜县街子镇10村,200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10月7日至同年12月1日间,被告人陈俭以手提电话(号码:13670604468)为作案工具,先后60多次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平西德兴鞋厂门口、康怡公园门口、平洲新公园门口等处,向吸毒人员周汝楷出售毒品海洛因,合共约重18克。
  2002年11月2日至同年12月9日间,被告人陈俭以手提电话(号码:13670604468)为作案工具,先后60多次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平西德兴鞋厂门口、康怡公园门口等处,向吸毒人员陈汝培出售毒品海洛因,合共约重20克。
  2002年12月5日至同月10日间,被告人陈俭以手提电话(号码:13670604468)为作案工具,先后20多次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平西德兴鞋厂门口、康怡公园门口等处,向吸毒人员何剑群出售毒品海洛因,合共重约1克。
  2002年9月初至同年12月上旬间,被告人陈俭以手提电话(号码:13670604468)为作案工具,先后30多次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平西德兴鞋厂门口、康怡公园门口等处,向吸毒人员梁伟生出售毒品海洛因,合共约重3克。
  同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根据梁伟生指引抓获被告人陈俭,当场从其自行车上缴获企图出售的毒品海洛因两包(重0.13克)、从其身上搜获作案工具手提电话;后据手提电话信息,抓获何剑群;后据何供述抓获陈汝培;后据陈供述抓获周汝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吸毒人员梁伟生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以电话(13670604468)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约3克,该毒品外面是用黑色或红色的薄膜纸包装,里面再用白纸包住的,被告人都是骑黑色的、有车头篮的女装自行车来送货的,篮内还放着雨衣;2、吸毒人员何剑群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以电话(13670604468)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约1克,该毒品是用薄膜纸包装,被告人都是骑黑色的、有车头篮的女装自行车来送货的,被告人的电话号码是吸毒人员陈汝培告诉她的;3、吸毒人员陈汝培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以电话(13670604468)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约20克,该毒品外面是用黑色或红色的薄膜纸包装,里面再用纸包住的,被告人都是骑黑色的女装自行车来送货的,被告人的电话号码是吸毒人员周汝楷告诉他的;4、吸毒人员周汝楷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以电话(13670604468)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约18克,该毒品外面是用黑色或红色或白色的薄膜纸包装,里面再用纸包住的,被告人都是骑黑色的女装自行车来送货的;5、抓获经过;6、毒品检验鉴定书;7、扣押物品清单;8、作案工具的照片、缴获毒品的照片、现场勘查的笔录和照片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约42.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陈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话一台、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俭上诉提出,其贩卖的毒品应在9克左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俭的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俭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2.13克的事实,有4名购毒人员的证言及从上诉人处缴获的毒品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所诉其只贩毒9克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没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其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 蔡慕云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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