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杨鹏贩卖毒品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7 11:33
人浏览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鹏,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42010619820315403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33-26-209号。因本案于2006年6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星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鹏及其辩护人吴星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鹏在台州市路桥区风暴2008酒吧506包厢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吴辉贩卖毒品K粉一包(重约0。9克)。
  2006年6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鹏在风暴2008酒吧508包厢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梁渊贩卖毒品K粉一包(重约0。5克)。两天后的晚上,被告人杨鹏又在风暴2008酒吧505包厢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梁渊贩卖毒品K粉一包(重约0。5克)。
  2006年6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鹏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永跃村黄金统领KTV30号包厢内,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林东贩卖毒品K粉一包(重0。54克),被当场查获,并根据其交代在其住的路桥区碧桂园宾馆408房间内搜查到K粉一包(重0。8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买毒人吴辉、梁渊、李林东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K粉,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9日起至200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00六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