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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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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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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21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本区垂杨柳西里5楼40,4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吸食毒品于1999年2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此次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6年5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于2006年5月14日12时许,在本区劲松二区207楼下,向吸毒人员罗金寿(男,52岁,北京市人)出售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0.22克),收取人民币2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准备再次向罗金寿出售毒品海洛因时被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27包(净重2.03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金寿、王吉信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辨认记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及款物照片、扣押款物清单以及被告人陈文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曾因违法、犯罪行为接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4日起至200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更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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