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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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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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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案情」

被告人:招可满,男,21岁,广东省南海县农民。1991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招可满从1991年5月开始吸毒。同年五六月间的一天晚上,招在吸食含有毒品海洛因的香烟时,问在场的陈绍文(男,17岁,无业)吸不吸,并说: “吸白粉好过瘾,吸后飘飘然,你试一下。”随即将自己正吸着的香烟给陈绍文吸,导致后来陈绍文吸毒7次。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招可满到沈立辉(男,17 岁,退学在家)处,拿出含有海洛因的香烟来吸,沈问是什么东西,招说“是白粉,吸完后很舒服的,你们试一下就知道了。”于是,沈志辉及在场的杜健泉(男, 16岁,初中学生)先后接过招可满的香烟来吸。后来,沈志辉、杜健泉还吸食两次海洛因。同月的一天晚上,招可满、陈绍文及冼伟明(男,17岁,广州市芳村区供电局工人)在何润添(男,19岁,无业)家过夜时,招又拿出含有海洛因的香烟来吸,并问冼伟明吸不吸,冼说吸,招即将香烟递给冼吸。后来,冼伟明又吸食海洛因4次。陈绍文、沈志辉、杜健泉、冼伟明在招可满的引诱、教唆下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审判」

广东省南海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招可满引诱、教唆4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1992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以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招可满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招可满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一种新罪名。鉴于在吸毒者中有一部分人是由于受到他人引诱、教唆而染上毒瘾的,成瘾后难以自拔,这种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危害很大。特别是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危害更大。要禁绝吸毒,必须对这种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此,《决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三款还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是指向他人宣扬吸毒的好处,诱使他人吸毒的行为;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是指向他人传授吸毒方法,鼓励或怂恿他人吸毒的行为。《决定》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如果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将该几种行为并列作为一个罪名。


广东省南海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招可满的犯罪事实,以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对他从重处罚是正确的,但还应当依照《决定》的规定对他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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