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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核准庄少新等毒品罪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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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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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打击毒品犯罪,警示世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南、河南、福建有关法院日前分别依法对涉及毒品犯罪的庄少新等三案七名罪犯执行死刑。
被告人庄少新是广东普宁市人,他与湖南长沙人陈休林共谋贩卖海洛因。2002年6月至9月,陈休林先后5次向庄少新汇款52万元。庄少新收到汇款后,购得3.4千克海洛因并藏匿于编织袋中,通过货物托运的形式转交给陈休林,进行贩卖。2002年10月7日,陈休林又向庄少新汇款17万元,庄少新以相同方式给他提供海洛因1.76千克。同月12日晚,陈休林与其同案犯姚艳芝(已判刑)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庄少新随之落网。最高法院经审理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庄少新、陈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南平舆县人郭飞系中学教师,大专文化。被告人玉专系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民,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保外就医,因再次贩卖毒品被逮捕。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玉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1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郭飞、玉专伙同他人将海洛因5.41千克、鸦片5.298千克从云南省昆明市运往湖北省武汉市,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其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郭飞系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玉专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遂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
2001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肖天化、肖子阁、蔡修东伙同他人三次通过朝鲜海域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102.5千克。2003年6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上述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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